“知假買假”能獲得賠償嗎? 青島中院明確支持10倍賠償‍


進口食品,知假打假者能獲得賠償嗎?

青島中院明確支持“知假買假”10倍賠償‍

“知假買假”

“打假者”是否能獲得賠償的問題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一直有兩種情況。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均未涉及此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處理,一種是認定“知假買假”者屬於消費者,對其賠償請求予以支持;另一種是認定“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廢話不多說,我們直接看支持“打假者”的案列:

韓某某於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青島市李滄區xxx超市先後購買了紅酒。兩次共計12支,韓某支付20160元,xxx超市給韓某開具了發票。韓某購買上述紅酒後,發現該紅酒瓶身未粘貼中文標籤。韓某隨即將向法院起訴XXX超市。

我們看下原告韓某的起訴理由:

購買上述紅酒後,發現該紅酒瓶身未粘貼中文標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該紅酒屬於禁止進口的產品,被告明知該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出售,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再看下原告韓某一審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個人消費的購貨款2016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看下一審判決:

一、被告XXX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貨款20160元。

二、原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在被告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被告,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也就是十倍賠償法院是不認可的)

一審判決理由: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原告是否屬於消費者

1:法院查明原告在該院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籤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這樣子看來的話原告韓某明顯屬於職業打假者)

2:原告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原告未進行食用,數次進行購買,之後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索賠案件,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為了營利,故原告不屬於消費者。

爭議焦點之二對於涉案紅酒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說明法院對於紅酒不合格是認同的,明顯不符合,毋庸置疑的不貼中文標籤是不允許銷售的)‍

來,繼續看下第二回合

“打假者”韓某能服氣麼?花了兩萬大洋,就準備賺著20萬呢。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山迴路轉啊,我們再看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怎麼判的:

2019年3月6日做出判決

一、維持李滄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撤銷該判決第三項;

二、被上訴人XXX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訴人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也就是:

1>、被告XXX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貨款20160元。

2>、原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在被告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被告,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

3>、、被上訴人XXX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訴人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4>、一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23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共計6939元,由被上訴人XXX超市承擔。‍

(二審法院完全認可了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但是:看下被告怎麼說的

XXX超市隨即明確上訴人不是消費者,而是以盈利為目的,是現在意義上的職業打假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我們再來看看二審法院怎麼回覆的:

關於本案上訴人是知情者,其訴請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此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確認了“知假買假”者具有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2: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製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這種荒謬的觀點能夠成立,那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為製假售假的護身符了。‍

溫馨提醒:

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籤的是不能在國內銷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有先審中文標籤合格後,海關放行後,由進口商自行貼標。看來這種情況應該是進口商在中文標籤審核合格後,未按照要求在紅酒上貼上中文標籤,從而引發了這次消費者維權的官司,並且進口商敗訴,經濟損失了20多萬。不知道後續會不會影響產品的銷售。

“知假買假”能獲得賠償嗎? 青島中院明確支持10倍賠償‍


“知假買假”能獲得賠償嗎? 青島中院明確支持10倍賠償‍


在此小編提醒各位進口商,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時候,一定要正規進口,當你鑽海關,法律漏洞的時候,或許還有一批人正在等待你鑽法律的漏洞而進行營利。

所以各位進口商,貿易商再進口產品前,做下食品合規諮詢,做好進口方案。確定下進口文件,做好標籤備案,如擔心產品抽樣問題,可以建議發貨前同一批次先發樣品,進行檢測是否符合中國國標再進口。‍‍‍

如需要詳細的案列,判決文書。點擊左下角藍色字體瞭解更多

另外:

關於消費者的認定,有興趣的可以看下哈。

“知假買假”能獲得賠償嗎? 青島中院明確支持10倍賠償‍


關於職業打假者屬不屬於消費者,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院認為,一、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二、難以給職業打假者下定義。消費者打假有指標嗎?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標準;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四、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懲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保護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會因為頒佈了就自行得到落實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條文就是通過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實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製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製假、售假行為,打假現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為了體驗訴訟程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製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製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與製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製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者的話,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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