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快報】拒絕報告財產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执行快报】拒绝报告财产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4月22日,張某被建始法院司法拘留,事由為其拒絕報告財產。

【执行快报】拒绝报告财产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2017年3月1日,張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胡某借款40000.00元,約定2018年1月1日前還清,月利率2%。張某逾期未還款,胡某於2018年12月6日訴至建始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張某返還胡某本金及利息合計5.68萬元,定於2019年1月30日支付3萬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68萬元。首期3萬元到期後,張某未還款。胡某於2019年2月2日申請法院執行。

立案後,法院給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履行義務,給張某送達了報告財產令,責令其收到該令後兩日內報告財產。張某沒有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也沒有報告財產,建始法院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今年以來,建始法院採取多種措施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成果。截至目前,已司法拘留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22人。

【执行快报】拒绝报告财产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執行法官提示: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全面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法定原因不能履行的,應當向法院解釋清楚,並履行報告財產等義務,誠可謂“有錢錢交接,無錢話交接”,否則,就面臨著法律制裁。

【执行快报】拒绝报告财产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执行快报】拒绝报告财产 建始一男子被法院拘留

2019.04 | 第54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