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提升】司法為民“走出去”專欄(四)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巡迴審理“贍養案” 以案說法效果好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為更好地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贍養老人的法治觀念,4月23日,正安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單元在和溪鎮大坎村委會巡迴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此案在當地社會關注度較高,大坎村委會及當地30餘名幹部群眾參加了旁聽。

【案情簡況】原告劉某均現年86歲,老伴已去世。育有三兒兩女,均已成家立業,長子劉某貴已去世。劉某均老人一直隨三子劉某學生活,次子劉某華於2006年給付2000元贍養費後,一直未盡到贍養義務。長女劉某碧、次女劉某群外嫁,經常回家探望老人,但未給付贍養費。由於劉某均老人體弱多病、行動不便、生活困難,無奈之下,原告劉某均將四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00元。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庭審過程中,劉某學、劉某碧、劉某群均願意按老人的要求承擔贍養義務,劉某華以老人處事不公、自己生活困難為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庭審中,為解決好劉某均老人的贍養問題,化解原告一家的矛盾,員額法官周毅決定休庭調解。周毅從法律、道德和親情上辨法析理,闡明孝老乃德之大義,家風之本在於孝道,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應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最終,在周毅法官的調解下,劉某均老人與四子女達成了一致意見,有效地解決了老人的贍養問題。

大坎村陳主任表示,正安法院在村委會公開審理贍養案件的方式,讓人民群眾在家門口現場接受法治教育,促進了農村新民風建設,希望人民法院以後多在村委會巡迴開庭審理。

此次巡迴審判,不僅便利了群眾訴訟,拉近了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的距離,也向當地群眾上了一堂生動具體的家事法制課,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和司法權威,得到了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

正安法院巡回法庭走進瑞溪鎮最遠村居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4月23日,正安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單元走進瑞溪鎮最遠村居——團結村,公開巡迴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況】2018年被告A將自家房屋承包給被告B承建,被告B又將房屋內外牆的粉刷工程承包給被告C,被告C僱傭了原告鄒某參加內外牆粉刷施工。2018年10月5日中午,原告在三樓開弔機時摔下致傷,目前已花費約20萬元的醫療費用(三被告已墊付部分),原告無力繼續醫治,訴請正安法院判決三被告支付前期醫療費及經濟損失。

正安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考慮到原告受傷後行動不便,且原、被告是同一村村民,於是決定該案採取巡迴審理的方式到瑞溪鎮團結村進行公開審理。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擺坐牌、掛橫幅、簡簡單單幾張桌椅,一個簡易的巡回法庭迅速準備妥當,雖是農忙時節,但也有不少村民跑來旁聽。經過嚴肅的庭審程序,法庭查清了本案基本情況。由於本案案情複雜,當事人眾多,原、被告也均不願調解,法庭決定擇期宣判。

瑞溪鎮團結村幹部表示,團結村是瑞溪鎮離縣城最遠的一個村居,大部分村民幾十年都沒有見過開庭是什麼模樣,現在雖是農忙時節,村民們爭相前來旁聽,說明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巡迴審理”這種審判形式非常支持,希望人民法院以後能多到村委會巡迴開庭審理,提高當地百姓的法律意識。

“巡迴審理”不僅僅是簡單的案件審理,也是人民法院貼近群眾、深入群眾的一種工作方法,彰顯了司法審判的溫情。

主動介入“組組通”糾紛

法治扶貧再添力

近日,正安縣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高效辦理了一批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案件,運用“人民調解化解矛盾+司法確認保障權利”模式,對轄區內桂花村涉及“組組通”公路建設過程中的運輸費、勞務費等矛盾糾紛予以成功化解並進行司法確認。

【案情簡介】2019年4月12日,十餘人先後到第二法庭諮詢了同一工程中的運輸費及勞務費等問題,詳細詢問後法庭幹警發現,轄區內桂花村“組組通”公路建設項目可能存在拖欠運輸費及工人工資的情況。在瞭解相關訴請後,第二法庭負責人牟軍第一時間聯繫到桂花村村委會負責人,詢問了相關情況,查實案件信息,隨即聯繫工程承包人。因管理人員管理不當,部分運輸費及工資還未結算,導致該筆款項未能按時支付,而承包人對相關欠款並不清楚,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双提升】司法为民“走出去”专栏(四)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第二法庭負責人決定提前介入,主動聯繫桂花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到法庭,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來到法庭進行現場結算。

隨後,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動員雙方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最後,通過司法確認的方式,解除了民工的顧慮,為其提供法律保障,成功化解了這起脫貧攻堅工程建設中產生的矛盾糾紛。

審核:朱儁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