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兒子去世,父母跟兒媳婦孫兒女一起繼承兒子房產,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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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裡確實是這樣規定的,父母、配偶、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的權益都是一樣的,本身就不應該區別對待。從簡單的關係來講,配偶是一輩子最親密的人;父母是需要贍養的人;子女是需要撫養的人,這就是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



許多人可能都認為,被繼承人去世後,其遺產就理所應當有其兒子或配偶繼承,一般在一些不計較的家庭,可能父母並不會在意。但真正遇到問題是,還得依靠法律來解決,畢竟人心是很難揣測的。


其實中國的法律是比較完善的,雖然法定繼承人規定的那些人具備繼承權益,但同時也考慮到被繼承人在生前與親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以及相互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糾紛,因此給予了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的權利。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遺囑,那麼去世後,被繼承人的財產則由遺囑規定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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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律規定:兒子去世,父母跟兒媳婦孫兒女一起繼承兒子房產,你怎麼看?

答: 法律規定正確的,沒問題。


首先,父母、兒媳、孫兒女是兒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財產繼承法》規定,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和子女。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當兒子去世後留下的財產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兒媳和孫兒女是兒子的第一順序共同繼承人,也就是說當父母、兒媳和孫兒女都健在的情況下,對兒子的財產有共同的同等繼承權,一般是平均分配繼承。如果父母不在的,由媳婦和孫兒女共同繼承,如果媳婦不在的,由父母和孫兒女共同繼承,如果孫兒女不在的,由父母和媳婦共同繼承,有論中兩方都不在的,由在的一方單獨繼承。第一順序三方繼承人都不在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次,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是指夫妻婚姻持續期間的財產。

1、如果兒子的財產是婚前父母創造的財產,媳婦沒有繼承權,只有父母和孫兒女有繼承權。

2、如果兒子的財產是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應由兒子和媳婦平均分配後,兒子的個人部分財產再由父母、媳婦和孫兒女共同繼承。繼承的是兒子個人部分財產,媳婦部分是媳婦應分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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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阿洪


這種繼承方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沒有什麼毛病。

如題所述,一個三代同堂的家庭,爺爺奶奶尚還健在,兒子已經娶妻生子,育有一對乖巧兒女,本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六口之家。不曾想天降災禍,兒子突然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產給親人們。那麼,這套房產該如何繼承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因此,當兒子去世以後,如果他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他的那套房產應當由爺爺奶奶、妻子、孫子孫女五人一起共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這樣規定也是符合常理的。其一,當兒子先於爺爺奶奶去世以後,爺爺奶奶便意味著很有可能老無所依,靠兒子和孫子、孫女是不現實的,所以要讓他們作為兒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二,當兒子先於孫子孫女去世以後,孫子孫女便意味著少了一半的撫養依靠,所以要讓他們作為兒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三,當兒子先於兒媳去世以後,兒媳在理論上就成了未亡人,其必然承受著巨大悲痛,所以要用兒子遺產來撫慰她的悲痛之情。

綜上所述,這樣繼承是合理合法的。


冰焰


‘’合情丶合理丶合法!‘’

依我之見:兒子去世,父母和兒媳丶孫子女都一起繼承兒子房產的法律規定很合情丶合理丶合法。

一,兒子去世了一一‘’白髮送黑髮人‘’是人生中最為悲哀的事,父母盤兒養女剛將兒子養大成人丶娶妻生子,可‘’兒子過早去世‘’是為父母的最為悲哀的事。父母將兒子從十月懷胎,到呀呀學語丶讀書識字,以至高中丶大學不知付出了多少心血和精力,付出的經濟支出就更不肖說。父母慢慢地變老,誰來安慰他們?當父母老了的時候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可對父母是一個很好的安慰吧!

二,兒子去世了一一與兒子早夕相處的妻子共同生活的‘’天塌了‘’,夫妻共同生活購置的遮風擋雨生活必需品的‘’房子‘’,丈夫走了丶生活還要繼續。妻,繼承作為共同生活的房產,合情丶合理丶合法,難不成夫死了,妻子還得被掃地出門嗎?所以,法律規定夫死,妻子有權繼承作為夫的遺產部分的房產是合情丶合理丶合法的。

三,兒子去世了一一兒子成婚後所生育的‘’子女‘’還得繼續在這房子裡住下去呀!兒子生育了兒女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兒子去世了,他的兒女還小,從法律上講一一兒女從出生到年滿十八週歲父母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兒子的去世,其作為遺產的‘’房子‘’,兒女們既有居住權,還有將其變現作為‘’兒子‘’(兒女的父親)承擔法定撫養教育義務的一部分費用,所以,兒子去世,老人的孫兒女繼承部分房產也是合情丶合理、合法。

建設和諧社會,首先要建設和諧家庭,正確處理因家庭成員去世繼承其遺產是很重要的內容,就本案例而言,‘’血濃於水‘’一一法律規定對於正確處理這種糾紛提供了合情丶合理丶合法的遵循。


唐先明75443043


法律規定的處理思路應當是這樣:

先確定兒子房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主要從房屋取得方式,取得時間,款項來源,雙方是否有約定等等綜合認定。

釐清財產歸屬狀況之後,再確定房產繼承問題。

若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兒子與兒媳個佔有一般的份額,兒媳先分走屬於自己的一般份額以後,剩下的部分再作為遺產繼承。

若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則整套房產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兒子有留下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若沒有留下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位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兒媳,孫子女共同繼承沒有問題。


葉律師


我理解提問者的意思。

提問者認為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是:無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兒子先於父母去世來不及留有遺囑,其遺產由父母繼承的部分將來會由伯叔姑繼承,再由逝者的侄子侄女繼承。提問者認為這種流向,不能保護這個層面家庭的利益,同時在來不及立遺囑的情況下違背逝者的生前意願。對不?(我畫個圖表示)
提問者的想法,兒子先於父母去世後,其遺產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配偶、子女與父母共存在的情況下,父母與子女之間遺產繼承房屋繼承單向進行,只能由上而下,而不能由下而上,父母只取得子女遺產只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逝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現在將來不會落在第二第三繼承人手中,自己的遺產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不至於跑到侄子侄女手中。(如圖)

多年的默認,現有農村宅其地房的確是傳下不傳上,城市私有住房很大部分也是如此操作。我也認為提問者的觀點有一定道理。但我擔心的是,如果法律修改後,一系列問題也會出現:

1、單向繼承讓身為父母之人繼承渠道變少,失去了對房產的主管權利;

2、這種僅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只能以協議,無法以法律文件保證;

3、在公婆兒媳或祖孫關係緊張時難以保障父母對房產的正常使用;

4、兒子去世,遺產父母繼承後再轉,也是對其他兄弟姐妹代替盡孝的一種補償?

兒媳帶孫子女改嫁遠離時,戰火又會重新燃燒。


泰山木32140178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父母、配偶、子女都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其遺產。

關於本題,要區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沒有遺囑遺贈等情形,則適用法定繼承。前提是要分清繼承的房子是逝者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則父母、配偶、子女一起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繼承人只能繼承逝者所有的房產部分,逝者配偶所有的房產部分不屬於逝者遺產,不在繼承之列。


藍秦說法


在現行法律之下,如果死者沒有意願清晰的遺囑,那麼這個繼承分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逝者的父母、配偶和兒女都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

很多人對這個法律條款有疑義,他們的疑惑和不解可能在於,男人去世了,留下孤兒寡母不容易,為什麼父母還要來分一份呢?而且父母繼承的遺產在他們百年之後,就讓其它兄弟姊妹給繼承了,看似對孤兒寡母不太公平。而在現實生活當中,也確有因為這種原因引起家產爭奪戰的。

這個問題實際上很好理解,既然兒子先於父母去世,他的贍養能力也隨之消失了,那麼作為對父母贍養義務的一種補償,讓父母繼承一份遺產是應當的,如果沒有其它子女,那麼父母年老之後將沒有生活來源,生活就會陷於困境,因此更需要這份遺產的補助。而如果有其它兄弟姊妹存在的話,死者的養老義務等於轉嫁到了他們身上,那麼在父母百年後繼承也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說現行的這個法規我認為顧及了方方面面,還是比較切合實際的。


元芳有看法


謝謝信任!

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李曉曦律師


我和老公簽了一個自書遺囑,一,如果一方死亡其父母無權繼承我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因為房產他們沒有出一文錢)!

二,如果一方死亡,配偶再婚的妻子或丈夫只有居住權沒有房產繼承權和所有權!

第三,婚姻存續期間非婚生子女,(私生子)沒有繼承權!

第四,在世的一方一年給死去配偶的父母一年1200__12000的贍養費,根據在世配偶自己的收入而定!

第五,兩處房產以及銀行的各種產品和收藏品歸女兒所有!

我們夫妻均簽字和身份證號!

請問懂法律的人士,這個夫妻二人共同書寫的遺囑有用嗎?(我們還有見證人,他礙於情面沒有簽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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