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大家怎麼看?

草祭江邊鳥


廣東省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大家怎麼看?

教育懲戒,一直是大家關注的話題,最近廣東省制定的《學生安全條例》(草案),就把賦予教育懲戒權寫進了條例。

早前也有人大代表建議"把懲戒權還給教育“,今年的全國兩會又有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將教育懲戒權寫入《教師法》”。恢復教育懲戒己經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關切和認同。

“學生難管,老師難當”,這確實是目前中小學教育的現狀

常聽到一些老師倒苦水,說現在的學生是越來越難管,面對一些頑劣的學生,更是束手無策,不知如何是好?

不管,正常的教學秩序難以維持,有時一滴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管吧,對一些頑劣的學生,沒有嚴厲措施,根本起不了作用。可要嚴管,老師對學生又不能懲戒,實在無奈。

網上也經常流傳一些學生上課看手機、打鬧、作業不完成、甚至有學生不服老師管教,打老師的帖子和視頻。學生難管的現象極具普遍性,對學校的教學和管理造成極大影響。

當下許多老師就覺得過分崇尚“賞識教育” 、摒棄“懲戒教育”,使得老師在一些學生的過分行為面前,無法開展正常工作,致使基本的教育活動陷入無序狀態。

還有更多的老師談到:同學作業沒完成,只能對他們說服教育,但有的同學不完成作業的情況是反覆發生,很多時候這種說服教育根本起不了作用,沒有適當的懲罰措施,班級的正常管理很能維持,教學質量也會慢慢滑坡。

尤其是近年來,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敢於嚴厲批評、適度懲戒的越來越少了。教師懲戒權,作為教育者曾經天經地義的權利,正在悄然消失,因此導致老師教育手段的弱化,在教育過程中畏手畏腳,甚至無所適從。社會上,往往因為教師教育學生引起爭議,以至於讓教師出現不願管、不想管的現象。

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懲戒是必不可少的培養方式

多年來,教育部門把“教師不能體罰學生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作為一條紅線、高壓線,但對什麼是體罰、尤其什麼是變相體罰又語焉不詳,或根本無法界定。長此以往,更是助長了一些頑劣學生的不良習氣,吃定老師奈何不了他。正是缺少實質性懲戒,使得有的學生越來越變得肆無忌憚。因此校園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學生打老師的現象時有發生……

其實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懲戒是必不可少的培養方式,我們常說“嚴師出高徒”,縱觀當前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多注重對孩子的智育、崇尚“孩子你真棒”式的賞識教育,懲戒教育卻時常缺位。對於孩子的一些錯誤言行,家長、教師顧慮重重,多有不忍、不敢做出適當的懲罰,使得一些孩子的壞毛病得不到及時糾正,慢慢養成了不良習性,後更變本加厲,耽誤了最佳教育時機,最終只能遺撼終生。

明確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的建議很有必要,彰顯了依法治教的理念,值得點贊

給教師懲戒權,其實家長、教師、學校是既有期盼,又有顧慮。家長希望老師多管管孩子,又害怕懲戒不當會傷到孩子;老師顧慮難於拿捏教育懲戒與變相體罰的邊界;學校更是擔心引發事端……

確實,懲戒的尺度是極其難於把握的,這個度如何把握?其實還是應當由立法來解決,因此,修改《教師法》是迫在眉睫。不過,還有許多細節目前還無法界定,立法授權教育懲戒的實踐,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磨合。

但是無論如何,有了議案,就一定會引起重視。相信總有一天,就會將懲戒權上升到可操作性、機制化的條款,讓每所學校都建立適合自己的懲戒條例,並接受家長、社會的監督,確實是恢復教育懲戒權是最為穩妥的方式。教育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傳道、授業、解惑”,對學生的人格養成起到應有的作用。


軍旅小故事


4月12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送審並公開徵集社會意見。這一草案在全國引起廣泛的討論。大多數民眾支持這一立法,但也一些民眾持懷疑的謹慎態度。

江湖滿地一愚翁認為,這是良好的開始。既然廣東司法廳公開徵集社會意見,江湖滿地一愚翁就不避淺陋,就草案細則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安全條例》將中小學老師的“教育懲罰權”,大致分為三種方式。

江湖滿地一愚翁就這三種方式提出個人的完善意見。

首先看第一種方式:

學校和教師可以對學生上課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依法進行批評教育。

其實,學生上課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我們一直都在進行批評教育。對於學生的這些行為,不敢批評,不願批評的教師應該是很少的。

問題的關鍵是,如今中小學作業負擔越來越大,如果作業不能完成或不符合教師要求,教師就要批評教育的話,會不會增加中小學的學業負擔?更何況,有些中小學老師佈置的作業很不合理:不必要的重複作業,過難或過易的作業、作業量太大等等。之前作業佈置的不合理,學生還可以投訴。如今立法“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就要被批評教育,這樣會不會對部分教師佈置作業不合理的行為起樂推波助瀾的作用?

所以,第一種方式的教育懲戒權一定要補上一條解釋細則:教師的作業佈置科學、作業量合理。

還有,“依法進行批評教育”也要有細則規定如何批評教育,怎樣的批評教育才不算是變相體罰。比如,不專心聽課、攪鬧課堂的學生,教師是有權將其請到課室後面站著,或者請到走廊上。個人以為,將攪鬧課堂的學生請到教室外,是對大多數學生學習權利的維護,也是對攪鬧課堂者的懲戒教育。對此,《安全條例》應該有詳細的細則說明,明確哪些是老師可以做的,哪些是老師不能做的。如此,教師才能明確地依法批評教育學生,而不必擔心被家長、學生投訴“變相體罰”。

再看第二種方式:

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受專門法治教育,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者,依法送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違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其實,對於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學生,我們一直就是這樣做的。現在有立法依據了,今後我們就可以做地更理直氣壯了。但是,我不得不說:“紀律處分”“在監護人陪同下在學校寫檢討書”“受專門法治教育”“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依法送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這些懲戒手段對很多違法學校安全制度的學生來說,基本上是沒什麼力量的。如此懲戒基本上是軟綿綿的。那些被“留校察看”(義務教育階段最嚴重的紀律處分)的學生很少會因處分而收斂的。我們學校德育主任說,儘量少給他們紀律處分,不到迫不得已不處分。因為現在的“紀律處分”實在是沒什麼效果,凡是被紀律處分的同學,很少有轉化的,通常的情況是變得更囂張,更難管。不少被紀律處分的學生開始的時候還有些畏懼,時間長了,他們就感覺到紀律處分不過如此,於是變得更肆無忌憚了。至於送到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的孩子回校後,一般都會比以前變本加厲。原因很簡單,“專門學校”裡的學生都是行為惡劣,嚴重違法學校紀律的人,這一群人聚在一起,不僅沒學到“法治教育”,反而比以前變得更糟糕。這些學生的普遍心理是,原來行為比我嚴重的人多的是,我還可以更瘋狂。

個人以為,義務教育階段不能開除學生,是這些懲戒失去力量的根源。當然,義務教育階段,的確不宜開除學生。所以老汪建議,增加“依法送進行法治教育”的“專門學校”的數量。凡“留校察看”還不能讓其收斂的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學生都送到“專門學校”去,這樣的“專門學校”要實施軍事化管理,要實施類似從前“工讀學校”的教育,用勞動和教育來拯救這些孩子。這些孩子若能在教育中進步明顯,可以迴歸原來學校,若不能,就一直在“專門學校”接受教育。這樣的話,“專門學校”的數量必須大大增加。前幾年,我聽說,每2000人的大校才有1個名額可以送到“專門學校”,顯然,“專門學校”的數量太少了,不能適應中小學教育的需要。

最後看第三種方式:

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江湖滿地一愚翁認為,公安機關的介入止於“訓誡”是不行的。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從以上解釋來看,“訓誡”仍然是口頭批評教育。那麼,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的學生,所能起到的震懾作用就很有限了。那些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的學生,在學校不知經歷過多少口頭上的批評教育,現在公安來了,仍然只是口頭的批評教育,那麼公安的口頭批評教育能起到多少作用呢?

大概7年前,我班上一個同學夥同校外人員打斷了同學的手,公安介入了。該學生聽說公安要來,非常緊張。但是公安讓他做了詳細的筆錄和進行了批評教育後,他變得更加囂張,揚言,還要打斷同學的另外一隻手。公安的介入原來沒有他相信的可怕,公安批評教育的內容和老師的也類似,只不過他們穿著警服而已。還好,這位學生的家長非常配合學校,這位同學慢慢意識到自己的過錯,再也沒有欺負同學的事件發生。

江湖滿地一愚翁認為,要讓公安的介入更有力量,公安的教育就不能止於口頭的“訓誡”。讓參與校園欺凌、情節嚴重的學生受些皮肉之苦或其它有力的懲罰,才能震懾這些學生,讓他們感受到公安的力量。當然,採用哪些懲罰措施還須要公安部門和教育心理專家共同研究。

以上就是江湖滿地一愚翁個人的建議。


江湖滿地一愚翁


我是教師,在一線教學30多年,經驗教訓只有一句:教學兩條高壓線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職業生涯過一生。這兩條高壓線是:懲罰學生和有償補課。

廣東省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誰理解為教育的尚方寶劍,誰就太幼稚了。首先從“教育懲罰措施”前限制性詞語看看:

“依法”。其實,有這個詞是必須的,全國人民都要依法辦事,學校和教師更是如此。那就有這個意思:廣東省和全國這樣,按照已有的法律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這個詞語是必須的,也是相對於以前的任何規定價值是不是為0?還是說了老話嘛!

“可以”。法律語言,這個詞語是可“選擇”的。就法言法語而言,是與“必須”相對的。試比較:週六你可以加班。/週六你必須加班。有選擇,非必要,教育懲罰措施,非迂腐的教師我想他們當然也不會用。

“一定”。這個詞語意味深長,意思是這個教育懲罰措施是有條件的,是含有“合適”場景、對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隨便用的,又沒法說明白。不用列舉法,用這個“一定”,條件十分微妙。怎麼做,什麼情況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結果就是一定別採用教育懲罰措施。

懲罰措施,本來和表揚措施一起,是教育的兩條線。但,人性喜歡受到表揚,不喜歡接受批評,小孩子更是如此簡單。懲罰了,學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終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師。再說,懲罰措施運用了,教師會有怎樣的好處呢?既然結果不可能有好處,還要深藏危險,還有拿捏的“一定”,最簡潔明瞭的辦法,親愛的教師同行,該明白怎麼做了吧?

我努力工作,認真踏實,但不會像年輕人一樣有火氣,也不會懲罰了。我不能不保晚節的。我是花自香17,歡迎留言交流教育問題。如果同意我的觀點,也請不吝點贊轉發。


花自香17


縱觀新聞裡出現的各種體罰學生事件,有的是老師體罰方式不對或者過度體罰,有的是師生關係惡劣形成互毆,有的是學生受罰回家告狀後家長有勢力報復老師,有的是老師體罰學生被偷拍曝光等等。

總之,只要一出現類似新聞並引起轟動,教育部門基本都是相關教師被免職並通報批評了事,很好的起到了快速解決麻煩並殺雞儆猴的效果,而且每一次事件發生後所有學校都會開會教育老師要引以為戒。

教育部門,家長,老師,學生這四方,老師成了軟柿子,上級揮揮手不問青紅皂白幾十年的老師說讓你滾蛋就滾蛋,成績再好也是白;家長有恃無恐動不動就往網上發佈信息或到學校鬧事甚至上教育局告你;有些學生也變得更是肆無忌憚。

誰來為老師撐腰?學校不敢,教育局不願,社會一邊到的批判,法律?還是算了吧,為管別人的孩子打官司是不是有毛病?

這事根在哪裡細想都能明白,就是有關部門推卸責任一推二六五,漠視教師利益不去承擔該有的責任,而是一股腦推給老師,所以立法根本沒用,關鍵明確教育部門的責任給教師說話的地方,比如教育部門最應該設立一個仲裁機構,發生類似事件之後能不偏袒的處理問題。


林蔭大道32


沒有懲戒就沒有教育,儘管有不少人呼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但是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此種想法也未免淪為紙上談兵,老師批評教育學生,一不小心就成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把柄,成了道德綁架老師的證據,所以很多老師教育學生時心存芥蒂,戰戰兢兢。

廣東省出臺的這項規定,從教育的目的出發,讓老師工作起來,有據可依,有規可循,實在是幫老師解決了一件大難題。

教育從來都不只是老師單方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家校配合才能共同教育好學生,但是現在很多家長和學生對叫家長這一行為不理解甚者很反感,甚至很多家長認為,我把孩子送到學校就是讓老師教育的,老師憑什麼動不動就叫家長?

廣東省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到學校寫檢討書,並有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且免除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法治教育。

這其實不是推脫責任,為難家長,而是家校共同聯手,做好學生工作的一大措施,共同為學生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針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有相應的規定: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如果違法紀律情節嚴重,學校有權直接開除其學籍。這對那些頑劣不化的學生也是一種警示。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學生在校正是受教育的大好時機,可有的學生不守規矩,我行我素,品德惡劣,道德敗壞,老師不敢管,學校沒法管,長期下去,當這些學生走向社會,會怎麼樣?後果不堪設想。因此,廣東省出臺的這些法規不僅僅是有利於老師,有利於教學,更是為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為根本出發點的,值得點贊!你說,是嗎?歡迎留言,歡迎評論!


靜等花開2579


事情是一個好事情,很多老師都會歡迎,可是如何界定執行卻很難。

畢竟如何把握尺度是一個問題,老師覺得很正常,家長則不然,認為是體罰。只要有一個家長鬧事,學校就頭疼。

比如立法明確“教師可以批評教育學生”,這本來就是正常不過的教學方式,可是現在需要立法,就知道師生關係極不正常。聯繫上海家長批評孩子,孩子跳橋事件,在看一些學校的新聞,老師批評孩子,孩子自殺。孩子的脆弱和承受能力不同,在學校孩子沒了,不管如何,學校和老師要不要承擔責任?能把責任劃分的清清楚楚嗎?

再比如,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一定的懲罰措施,這個很模糊,不同的老師採取的方式,對不同的學生產生的結果是不一樣的,有的學生無所謂,有的學生則覺得傷了自尊,對於老師來講,哪怕有法律依據,也很難操作。

所以說,這個草案是教育中的一種積極導向,有助於建立健康的師生關係,但並不能彌合當下教育中的師生關係。


大學專業深一度


贊成,但懲戒只要不侮辱人格,沒有懲戒就沒有教育。那些說不用懲戒,只是口頭教育就能把學生教好的,你來教學一線試試,不要空口講白話。更有甚者說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試問:你在教學一線幹過嗎?還是你是神仙,說這些話的人應該是晚上睡覺失眠了而寫出來的,根本就沒有去調研。


探索宇宙75270594


我贊同有明細的懲戒法規。否則有些人不知道有法規,不知道天高地厚,將來會貽害社會。但法規的制訂,不是拿教師賠進去的,否則,無須制訂。


喜歡多彩的網絡天地



用戶9967855557042


這是遲來的教育好消息。終於有地方覺醒了,教育該有戒尺了!全國教育都該如此方女子。如果我是部長,第一件事就是推廣廣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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