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9時,龍海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宣判現場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結夥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為重要成員、錢某賢、林某輝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後實施了三起犯罪行為。在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在酒吧持酒瓶、木棍毆打王某、黃某,致兩人受輕微傷。在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用微信與張某航約架,並持砍刀到約定地點與張某航互毆,致張某航受輕傷,同月6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與黃某輝等人相約打架,雙方持砍刀、鍍鋅管、棒球棍到約定地點進行互毆,致一人受輕傷。
案件審理
龍海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夥同他人,持械聚眾鬥毆,致兩人受輕傷,一人受輕微傷,又隨意毆打、持械追逐他人,破壞公共秩序,致兩人受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在此過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且組織成員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對該集團的活動起決策、組織、指揮等決定性作用,被告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為該集團較為固定的重要組織成員,被告人錢某賢、林某輝為該集團成員。該集團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隨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小貼士
惡勢力具備的三個特徵:
1、成員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2、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七類行為,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眾“打砸搶”等十一類行為;
3、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開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什麼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掃黑除惡在行動
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龍海市法院依法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保持掃黑除惡高壓態勢,已審結涉惡案件3件42人,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力分化瓦解犯罪集團。下一步,龍海市法院將繼續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囂張氣焰,不斷攻堅克難,堅決打贏掃黑除惡這場硬仗,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龍海市法院涉黑涉惡線索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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