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是否有效?來看看法院怎麼認定!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來看看法院怎麼認定!


隨著電腦書寫成為常態

大量的打印遺囑也普遍出現

但我國繼承法沒有對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

也沒有有權機關對其作出相關指導性意見

這導致打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結合相關案例、觀點帶大家瞭解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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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丨 A2.J36227

打印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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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規則

1.打印遺囑不能視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該遺囑無效——徐富祥訴徐定立、徐亞能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應當結合被繼承人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遺囑形成過程等方面的證據來綜合予以認定。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打印遺囑是立遺囑人親自操作計算機打印的,則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如果打印件上註明了年、月、日,並由打印人、兩個以上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應視為有效的代書遺囑;否則,應認定該遺囑無效。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85輯(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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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印遺囑表達了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並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的,應認定遺囑有效——龔某平等訴王某芬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打印遺囑以書面形式表達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由兩名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共同確認完成,遺囑上有被繼承人的親筆簽名蓋章,該遺囑雖為打印形式,但已構成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該打印遺囑有效。

審理法院: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9月2日第7版

3.打印遺囑欠缺關鍵構成要素的應認定遺囑無效——張甲訴張乙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無充足證據證明打印遺囑的內容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時,見證人亦並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該遺囑形式因欠缺關鍵構成要素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因此無法排除被繼承人先前訂立的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自書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10月30日第7版

4.打印遺囑的效力應從遺囑訂立的過程和案件其他證據來綜合認定——李春友訴李秀榮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打印遺囑不屬於法定的遺囑類型,打印遺囑效力的認定,應以真實性和尊重立遺囑人意志為原則,根據打印遺囑形成的過程,綜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證據來認定。

案號:(2011)二中民一終字第0796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觀點

打印遺囑的審查應注意的問題

與手寫遺囑相比,打印遺囑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遺囑的主要內容是由機器打印而成,難以判定具體制作人;第二,遺囑人在打印遺囑中的書寫痕跡較少,一般只有簽名和日期為本人書寫;第三,和手寫的遺囑相比,打印遺囑被偽造和編造的可能性較大。對於打印遺囑的效力,實踐中爭論較為激烈。

持肯定觀點的認為,電腦打字和用筆書寫只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隨著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電腦已走進千家萬戶,不承認電腦打印件的“遺囑”為自書遺囑,有悖於時代發展潮流。

持否定說的認為,遺囑人親筆書寫對於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形式穩定性具有重大意義。《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電腦打印遺囑因為不符合遺囑人親筆書寫這一要件,不能認定其具有遺囑的效力。

面對理論上的分歧,司法審判應當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實,解決糾紛為導向,將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證據的證明效力相結合,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圍繞打印遺囑的審查,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來源審查。證據的來源不是獨立的證據種類,但是,證據的來源可以藉助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形式轉化為證據。對打印遺囑而言,證據的來源顯得尤為重要。一般來說,從遺囑人身邊或居住地發現的打印遺囑在證據效力上要高於非遺囑人所持有的遺囑,無利害關係人持有的打印遺囑在效力上要高於繼承人持有的遺囑。打印遺囑的來源存在越多的疑問,其證明效力就越低。

2.形式審查。雖然打印遺囑的主要內容是採用電腦打字的方式書寫,但依據常理,遺囑人都會在打印好的遺囑上親筆簽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因此,對打印遺囑的形式審查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確、具有立囑人真實落款簽名的打印遺囑才能具有遺囑的效力。

3.內容審查。通常情況下,遺囑包含了遺囑人對重大財產的處分意思。由於打印遺囑更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如果有證據證明打印遺囑所記載的意思表示與遺囑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體行為存在明顯出入,打印遺囑的證明效力就會因為出現相反事實而降低。

4.輔助證據審查。對手書遺囑而言,由於當事人可以對遺囑的行文、筆跡等方面進行鑑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遺囑被偽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打印遺囑因遺囑人親筆書寫的痕跡較少,在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關係人利用遺囑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簽名偽造遺囑的可能性。因此,凡是可以印證或否定打印遺囑的內容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信件、郵件、手稿、錄音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均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予以使用。

(摘自《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37~38頁)

法信·專家觀點

打印遺囑在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路徑

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繼承法意見》第40條關於遺書的規定可以用來處理打印遺囑案件。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據此。凡死亡人留下的遺書或遺言等,具備了:①內容上是對死後其遺產的處置;②形式上有本人的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兩項必備內容,即使遺書或遺言不是親筆書寫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因為該條沒有要求“遺書”必須是親筆書寫的,當然可以包括採用了電腦打印機而出現的“打印遺囑”。但是應注意,實踐中的打印遺囑要根據此規定認定為有效,必須:①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②又無相反證據;③僅僅是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需要說明的是:

(1)該規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使用了具有授權性質的、同時意味著“可以不”或“可以其他”的“可”字,只要遺囑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法官不宜隨意“不可”。

(2)“又無相反證據的”幾字,對打印遺囑的有效認定極為不利。因為在幾乎任何一個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都不可能沒有相反證據。筆者認為,此處的準確意思應該是“又無相反證據足以證明遺囑非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的”。否則該條司法解釋便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即使如此理解,對打印遺囑的有效認定依然不利,因為只要在有其他遺囑存在的情況(因為此其他遺囑,肯定為有力的相反證據),打印遺囑均難按照自書遺囑作有效處理。

將打印遺囑按照“遺書”處理的觀點,是在目前法律框架內就法律適用提出的。如果嚴格按照《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執行,打印遺囑最終被判無效的可能性還是較大。隨著電腦打印等現代化記載、打印方式的普及,“以機代筆”已相當普遍。在此形勢下,打印遺囑大量出現,對於遺囑人認真準備的“規範的”打印遺囑,還得在沒有相反證據、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才能認定有效,此恐難為民眾所接受。故,筆者建議,應當適當放寬對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可以考慮如下處理路徑:

(1)遺囑人有閱讀理解能力的,自己或請人用電腦書寫並打印的遺囑必須有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和親筆書寫的年、月、日,方為有效。若只有遺囑人本人的親筆簽名,無親筆書寫的年、月、日,須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見證,方為有效。

(2)遺囑人沒有或幾乎沒有閱讀理解能力的,由他人代打印的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者捺手印,並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見證,方為有效。

(摘自《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第238~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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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8、
打印遺囑的性質與效力?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以打印遺囑系被繼承人自己製作為由請求確認打印遺囑為有效自書遺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表明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製作完成,並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

3.《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會議紀要(成都)》

37、被繼承人以打印的方式製作遺囑的,應當如何認定該遺囑的性質?以打印機印製的遺囑,與手書遺囑相較而言,其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對打印遺囑的性質認定,應當以遺囑的製作過程作為認定依據。遺囑人自行輸入印製,簽名,註明年、月、日的,應當認定為自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交由其中一人代為輸入印製,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為輸入印製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應當認定為代書遺囑。


內容編輯:大眼洋子 責任編輯: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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