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發生交通事故,代駕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代駕發生交通事故,代駕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嚴格的禁酒條款激活了國內機動車代駕服務。但我國對於代駕行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代駕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中尚存有一定爭議。本文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代駕公司的責任認定為基礎,收集相關法律觀點、裁判實例和法律依據,供法律人參考。

代駕發生交通事故,代駕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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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公司的責任

代駕發生交通事故,代駕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法信 · 推薦案例

設立中的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肇事仍應承擔責任——重慶速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何久明、肖飛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肇事代駕司機發生交通肇事應當適用服務合同關係。肇事代駕者與其所服務的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雙方的責任認定應按照僱傭或者勞務侵權來確定義務主體。對代駕公司成立前從事經營的行為,成立後的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相對人的請求承擔合同責任。

案號:一審:(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40號;二審:(2016)渝05民終316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案例評析】

基於代駕司機肇事行為致損的責任主體的認定

目前,我國學界或司法實踐中並未明確網約代駕行為的概念。筆者認為,所謂網約代駕行為,是指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有代駕需求的其他相關利益人出於某種原因(如醉酒或酒店服務或幫忙等)不宜駕駛機動車,通過電子通訊工具或互聯網與代駕運營商或代駕公司達成協議,要求將自己(含自己允許的同乘人員)或車輛送達目的地,後由車輛所有人或實際網約者支付一定費用的行為。

目前市場中通過網絡平臺預約代駕服務的汽車專業服務公司和相關APP軟件也越來越多,其形式包含以下幾種:(1)應聘為專業汽車服務公司提供代駕服務。由專業汽車服務公司通過網絡向社會發布,如公佈24小時服務電話;通過網約軟件註冊成為代駕司機。如滴滴代駕、e代駕等。

筆者認為,無論代駕者系通過應聘專業汽車服務公司亦或是註冊APP軟件成為代駕人,從事代駕行業,其與網約者之間建立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應該是汽車服務公司或者網約APP軟件的開發公司(以下均簡稱代駕經營公司),那麼在代駕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致損行為,網約者和代駕經營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劃分?責任如何承擔?

筆者認為,網約代駕行為致損應分兩種情形,即對內致損與對外致損。所謂對內致損,係指網約者和代駕人之間因代駕人的行為造成網約者或經其允許搭乘人員的人身損害和物損;所謂對外致損,係指代駕人在履行代駕義務的過程中導致第三人人身和財物受損。那麼如何來認定責任主體?

第一,網約代駕行為的對內致損。該種情形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典型事例。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賦予了受害者選擇權。

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向代駕經營公司追究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據侵權責任法向代駕經營主體追究侵權責任,因代駕人受僱於代駕公司,若受害者能夠證明代駕者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可以將代駕人一併列為被告,其法律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第二,網約代駕行為的對外致損。因代駕者的不當操作或過錯行為導致第三人人身受損或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只能提起侵權之訴。對該類案件,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網約代駕行為中,代駕人與代駕經營公司之間存在僱傭合同關係,代駕人履行代駕行為可視為履行職務行為,故代駕經營公司和代駕人作為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均可以被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應對代駕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代駕經營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之規定向代駕人追償;而受害人只有能夠證明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車輛所有人才能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

本案中,網約代駕行為的致損類型屬對內致損,應由代駕公司先行承擔賠償義務。若肇事代駕司機存在重大過錯,代駕公司可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相關規定進行追償。

——摘自姚芳、郝紹彬:《設立中的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肇事仍應承擔責任》,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9期。

法信 · 裁判規則

1.代駕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代駕公司承擔僱主侵權責任——陶某訴趙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目前新興的代駕業務,是被代駕人與代駕公司之間形成委託合同或服務合同關係。被代駕人委託代駕公司指派駕駛員駕駛車輛,其對機動車不再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排除被代駕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代駕駕駛員與代駕公司之間形成僱傭關係。代駕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代駕公司承擔僱主侵權責任。代駕公司在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視情況向代駕員追償。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373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2.駕駛員接受公司的指令為他人提供代駕,在工作時間內接受對方管理,根據對方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僅以付出的勞動獲取相應報酬的,應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陶新國訴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駕駛員接受手機軟件服務信息公司的指令為他人提供代駕,在工作時間內接受對方管理,根據對方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對於代駕費用無議價權,僅以付出的勞動獲取相應報酬的,應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其在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執行職務行為。

案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3.代駕出車禍負全責,代駕公司不能免責——保險公司訴代駕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汽車服務公司提供的是有償代駕服務,其指派的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責,屬於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形,應當賠償被代駕人的損失。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12月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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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司法觀點

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的法律關係及侵權責任

代駕公司作為專業向客戶提供代駕服務的公司,比其他幾種類型的代駕服務更具專業性。這類代駕服務中包含了三個民事主體,即代駕公司、代駕人、被代駕人,三者之間形成了兩種法律關係。

1.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合同法律性質。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是指由代駕公司指派代駕司機為被代駕人提供開車服務,被代駕人向代駕公司支付代駕服務的費用的行為。代駕合同是由被代駕人與代駕公司簽署的,所以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被代駕人,一方是代駕公司,代駕司機僅作為代駕公司僱傭的職工,非合同當事人。

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的標的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特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務行為。代駕服務不單是代駕人向被代駕人提供代駕服務,更重要的是代駕人將被代駕人及其車輛安全送到約定的地點。

2.代駕公司提供代駕發生侵權時的責任歸屬。在此種情形的代駕服務中,代駕人實際駕駛機動車,以其專業技能對機動車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具有絕對控制力,所以其為運行支配人。代駕人從代駕行為中獲取了報酬,享有運行利益。代駕人從其行為來看,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代駕人是交通事故的行為主體。代駕人責任由代駕公司替代,因為代駕公司同時擁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無疑是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被代駕人從車輛運行過程中獲得了運行利益,雖然運行支配不僅包括直接支配還涵蓋了間接控制,但在代駕情形中,對於被代駕人而言,其因飲酒而喪失駕駛能力,客觀上已不具備通過代駕人間接對機動車運行進行支配和管理的條件,即無法對駕駛操作進行指示、控制和監督。因此,代駕人對機動車運行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作為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所歸屬的代駕人,應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當代駕機構的司機在代駕時造成第三方的損害時,應該由專業代駕公司承擔責任。司機和代駕公司是僱員和僱主的關係,司機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僱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當被代駕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被代駕人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代駕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被代駕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按份責任。

因此,第三人在遭受損害時應該向專業代駕公司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當被代駕人存在過錯時,可以請求其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代駕合同因其相對性,不可對抗第三方,代駕合同的效力在對外賠償結束後內部追償時發生。在肖某訴速潤公司、何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2],法院認定重慶速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系代駕合同的相對方,應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對被代駕人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而代駕人何某作為速潤公司僱員,在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不應作為賠償的責任主體。

(摘自徐俊、黃靜:《機動車代駕法律問題研究》,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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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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