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號線太擠 三人起摩擦 打鬥“佔上風”的兩人被判罪

因為上班高峰地鐵裡太擠,兩名乘客“摩擦”出“摩擦”來了,推搡間罵起來不說,還動手打起來,結果一名乘客不小心踢到另一名乘客身上,把“戰事”擴大了,導致另一名乘客也加入打鬥……

都沒好果子吃!一名乘客被打至鼻子流血、輕傷二級,另兩名乘客被檢察機關起訴犯故意傷害罪。

記者4月23日獲悉,日前,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決打鬥“佔上風”的兩名男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於刑事處罰。不管怎樣,也算是有罪的人,留了案底了。

因地鐵太擠

乘客打起了架

2016年3月2日8時30分許,在廣州市廣州地鐵三號線客村站至廣州塔站之間的列車上,被告人梁某某與被害人高某因列車擁擠,發生口角並打鬥,被告人梁某某有毆打到被害人高某的面部。

在二人毆打的過程中,被害人高某不慎踢到車廂內的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毆打了被害人高某面部一拳,而後被害人高某繼續與被告人梁某某打鬥,後被害人高某鼻子受傷流血(經鑑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損傷屬輕傷二級),雙方停手。

列車到達廣州塔後,兩名被告人及被害人被帶至廣州塔站警務室接受處理。李某辯解說,自己沒有鬥毆,是被人踢到了 ,屬於正當防衛。不過,他也很後悔打了對方一拳,“不應該那麼衝動。”

均犯故意傷害罪

但免於刑事處罰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指出,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

經查,本案案發於公共場所,梁某某、李某雖然並不相識,且出於不同動機毆打被害人高某,但均有毆打被害人高某面部的攻擊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明顯。

被告人梁某某與被害人高某發生打鬥的時間相對較長,被告人李某是明知上述二人在發生打鬥而毆打了被害人高某面部一拳;另鑑於二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故二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至於誰的行為直接致被害人鼻骨骨折並不影響本案的整體定性。

被告人梁某某、李某雖然對其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且當庭表示同意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將款項交到法院代管,而被害人對於犯罪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故對二被告人應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案發場地等,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梁某某、李某在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人民幣5519.79元(兩被告人已將該款項交到法院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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