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被家暴的證據在起訴離婚中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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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據已經不復存在,哪怕是醫院開具的暴力挫傷證明現在估計都找不到了;

第二:既然當初有暴力為何不當初解決(難道一切都是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可是,再完整的家庭沒有了愛還不是一樣)

第三:你以為過了二十年,孩子已經成年已經能夠獨立了,是時候跟對方提出離婚了,可是又有什麼意義?感覺這明明就是為自己不愛或者是其他什麼不太恰當的理由找藉口啊!

第四:人生已經過去大半輩子了,兩人就算沒有任何感情也會不自覺的養成了一定的習慣,半輩子已經湊過來了,又是何必呢,人老的時候需要的真的是陪伴,你不想孤單的時候一個人幻想著美好的未來吧。

別聽也別看網上別人的雞湯,一個人也是可以瀟灑如初,也可以過的很好,也可以精緻啥的什麼的,都是瞎扯淡的,群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基本大部分動物的天性,記住:他們再美好的表達都掩飾不了內心真正的孤獨!!!!!





零點影像傳媒


借二十年左右,有家暴行為的人,以現離婚為理由,已經不可取信,作為提出離婚所達到的目的,完全站不住腳。


景713776


這是個充滿奇思妙想的年代。曾經的過往不僅留在記憶裡。還被正式地收入歷史。哇塞!好令人熱血澎湃,禁不住問一句:那時你幹嘛不離婚?那時離了婚,再婚的孩子再有幾年都可以當爹孃了!


用戶102705716761五福


我沒結婚,有對象介紹嗎?我不會打老婆的。只會被老婆打的那種。


龐海軍727


沒有任何意義,二十年前的證據已經過了法律時效,不能認定為婚姻過錯,結婚自願,離婚自由。協議離婚不成可以訴訟離婚,一次起訴不準可以六個月以後重新起訴,法院就會依法准予離婚了!


滄海一粟19940121


可以參考,無實際法律證據意義。因為,民事訴訟追溯期最長是20年。


香格酒樓


也就是說,20年後沒有家暴過,那基本不做用了,實際分居2年就可以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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