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類別:未檢
諮詢內容:構成強制猥褻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他人。如何理解“其他方法”?若案件中雖然違背被害人意志,但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心理防禦能力比較差,犯罪嫌疑人只是稱不讓其猥褻以後就不幫忙打架,或者因為犯罪嫌疑人幫了忙,被害人為還人情而被猥褻,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諮詢人:黑龍江省寶泉嶺農墾區檢察院 曹琪)
解答專家仲宏宸:刑法對猥褻兒童的行為有特殊規定,即“猥褻兒童罪”,這體現出法律對十四歲以下兒童的特殊保護。對於猥褻兒童罪,不要求採取強制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論兒童是否同意(考慮到兒童的認知,其承諾無效),都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該行為需要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達到類似強姦、搶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壓迫對方反抗的程度,僅需達到心理上的震懾或壓迫即可。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認知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即所要挾或擬提供的交換條件是否在被害人看來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諾行為人對其的猥褻。問題中的被害人基於行為人承諾幫助打架和還人情等原因的允諾,建議辦案人從被害人當時所處境遇方面分析,論證是否達到心理上的震懾或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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