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原罪?

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原罪?

文 | 刘丽君 蔡方良

如果给原罪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是“与生俱来的罪恶”。伊甸园里,亚当夏娃因受到蛇的诱惑偷食禁果,违背了上帝的禁令,因而犯了罪。作为人类始祖的亚当夏娃将这份罪过带给后世子孙,于是人类有了与生俱来的“原罪”。在基督教略显荒谬的教义里,因而有了“原罪”的概念。

团队计酬,便是一个被施加了“原罪”魔咒的概念。在“谈‘传’色变”的社会氛围下,团队计酬也被赋予了“非法盈利”的意义。团队计酬是否具有原罪呢?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发展的直销业里,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将要论述的话题。

团队计酬何以存在

所谓团队计酬,即一种多层次的计酬方式,销售人员从下线、下线发展的下线的业绩中计提报酬,形成倍增金字塔式组织结构。下线不断发展以及下线横向、纵向不断裂变倍增,上线人员即可实现按相应的规则计提报酬。

团队计酬何以存在呢?其理论依据便是基于著名的倍增学原理。一份工作,假如有两种薪资报酬:一种是一个月30万,每天1万;另一种是第一天给你一分钱,后一天是前一天的2倍,以此类推,30天合计约1000万,这便是倍增的魅力所在,亦成为多层次计酬的理论来源。

由于这种模式存在理论上的无限复制、裂变下去的可能性,上下线发展结构图易看易懂,极大刺激着人们的欲望神经,在市场营销领域被广泛采用。每一层级人员都愿致力于拓展、培训以培养其下线,期待下线去发展下线。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也就是说,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

它是一种特殊的薪酬分配方式,因为它伴着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而来——直销。它与多层次直销的发展一母同胞,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成为多层次直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也便不复存在。(关于多层次的存在合理性及发展演变在3月刊特别策划中已充分论述,不再赘述。)用逻辑学的范畴来限定,团队计酬是多层次直销的必要条件,多层次直销必然能推出团队计酬。

由此可以推出的是,团队计酬依托于多层次直销,其发展历程便是多层次直销的历程。事实上,团队计酬从某种程度上符合销售行业的特点及市场经济规律,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团队计酬的运用非常广泛。正常的商业代理模式中,几乎所有的代理、分销模式,也是采用层层代理的结构进行产品销售,这些都属于合法的商品代理和分销。

团队计酬是世界主流的直销计酬方式,按照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统计,世界上80%以上的直销公司采取多层次计酬。

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原罪?

团队计酬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区别

多年以来,中国大陆迟迟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其原因就是多层次直销与传销行为极易混淆,而且在实际情况中非常难以区分和辨别,两者“难舍难分”正如团队计酬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然而,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法律来看,团队计酬仅是多层次直销的一种计酬方式,并不代表传销,只因为传销中也使用了团队计酬(被称作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由于两者难以区分,故而团队计酬被扣上了“原罪”的标签。

纵观两者的区别,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多层次直销采取团队计酬在许多国家是合法行为,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属于非法,在海外被称为金字塔诈骗。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直销法》中说:“金字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的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而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所以人们在诟病金字塔时,也连带地将团队计酬看作是其原罪。

其实,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直销的发源地)就有了争议,且经过长时期的调查甄别后,最终也得出了结论。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75年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直销公司安利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长达4年的官司。

拉开直销历史的画卷,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开始严厉打击金字塔公司,许多公司表面是多层次直销公司,暗中却实施金字塔欺诈,二者很相似,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且均强调发展直销商,他们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直销公司安利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表示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场官司持续了整整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如何区别金字塔公司与多层次直销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多的功夫进行甄别,经过几年的争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针对金字塔公司得出了如下特征:

1.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常称为猎人头费;

2.传销商购买大量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3.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判断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1.没有要求直销商缴纳猎人头费用;

2.直销商没有存货负担;

3.直销商没有从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4.直销商手中的未销售出的可卖的商品可以被公司买回。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直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1.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2.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3.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

4.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

5.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而正当的多层次直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真理往往越辩越明,随着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行为的区别日渐清晰明了,故而,与多层次直销共生的团队计酬也得以“沉冤昭雪”。

抽丝剥茧,我们逐渐明白,团队计酬仅是一种薪酬方式而已,其本身并无对与错,更不是“罪”,关键要看它用在何处。

其实,除了直销行业外,在其他行业中也不难发现团队计酬的“身影”,如保险行业。在多数公众的认知中,与直销最为接近的行业就是保险,因为保险行业也热衷于口口相传和“人头销售”的营销方式。此外,最重要的是,目前国内保险业设置的利益机制和直销并无太大区别,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级别设置也是多层次的,最高层享有最底层的销售收益,行业统称为“管理津贴”或者其他,如果按照直销和微商的“三级制”衡量,明显是不符合要求的。

虽然在主要特点上保险行业和直销非常相似,为何多层次直销成为了众矢之的,但保险行业却没有?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保险行业不会宣扬快速盈利;第二,保险行业不是“空手套白狼”,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要拿保险人的钱去做实体投资的。所以国内保险业,都是保险集团,而不是单一的保险销售公司,这两点也正是保险被认为是优质金融的原因。

在2007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条“完善团队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此外,在该通知的第三条“规范增员管理”中也明确说明,“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不难发现,虽然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引用了团队计酬的薪酬体系,但同时也对其人员管理、佣金等进行了明文的限制说明,从而杜绝了其发展成为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可能性。

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原罪?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由此可见,团队计酬并无“原罪”,若说有罪,也仅是使用它的组织犯了罪,一如金字塔公司,一如传销团伙……

团队计酬的法律演变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多层次直销的团队计酬与金字塔传销有着本质区别。尽管团队计酬作为一种薪酬的激励分配方式,仅仅是一套规则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但由于团队计酬具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在实践中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销售,进一步是康庄大道,退一步则是万丈深渊,因此从法律意义的角度,团队计酬也经历了种种解读。

多层次直销是世界公认的直销方式,多层次计酬也自然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在世界上多数开放直销的国家和地区未将“团队计酬”纳入限制“金字塔欺诈”法律中予以禁止。但为防止团队计酬演变为“金字塔欺诈”,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会在规范直销交易的法律中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中的重要内容,而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经销商而获得奖金,正是各国对团队计酬不被金字塔活动利用所做的限定。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严禁直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直销公司不能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获得奖励。加拿大法律规定:“一个直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马来西亚《直销法》中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七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牌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韩国《直销法》对多层次直销的收益定义为“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获得。其次它是一种发起奖金,这是多层次直销公司支付给多层次直销商的一种奖金”。同时,“发起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根据多层次直销商对他的多层次直销组织的管理和对下线的培训而支付给他的奖金。”此外,韩国《直销法》第32条1项规定,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直销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法律上来看,团队计酬与多层次直销同被法律所认可,法律的限定与团队计酬的运用并行不悖。

国外法律的成熟建立在对直销行业的不断探索与规范中,反观中国法律对团队计酬的解读,从初识到认知,事实上也经历了逐渐还原团队计酬本质的过程。

比如,在直销进入中国之初的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其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计酬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原罪?

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一刀切”使得中国直销一度归于沉寂,团队计酬亦无从谈起。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及《禁止传销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意味着直销走向合法化。与此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第7条也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前提。至此,团队计酬在法律意义上被明令禁止。

而在《刑法》层面,《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活动通常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条款被法律专家解读为将“入门费”式传销和“拉人头”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但并没有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作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属于犯罪,不构成传销罪。

这显然与2005年的颁布的两个条例存在一定出入。也因此,在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团队计酬的概念及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确得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至此,团队计酬得以与传销明确区分。当然,我们依然要明确的是,尽管团队计酬不属于犯罪行为,但目前它在中国直销业监管中,仍然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已经来越了解团队计酬的本质,我们也希望团队计酬最终能够得到司法的认可。但对于直企而言,对于团队计酬依然需要时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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