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文 | 劉麗君 蔡方良

如果給原罪下一個簡單的定義,即是“與生俱來的罪惡”。伊甸園裡,亞當夏娃因受到蛇的誘惑偷食禁果,違背了上帝的禁令,因而犯了罪。作為人類始祖的亞當夏娃將這份罪過帶給後世子孫,於是人類有了與生俱來的“原罪”。在基督教略顯荒謬的教義裡,因而有了“原罪”的概念。

團隊計酬,便是一個被施加了“原罪”魔咒的概念。在“談‘傳’色變”的社會氛圍下,團隊計酬也被賦予了“非法盈利”的意義。團隊計酬是否具有原罪呢?在經歷了近一個世紀發展的直銷業裡,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也是本文將要論述的話題。

團隊計酬何以存在

所謂團隊計酬,即一種多層次的計酬方式,銷售人員從下線、下線發展的下線的業績中計提報酬,形成倍增金字塔式組織結構。下線不斷髮展以及下線橫向、縱向不斷裂變倍增,上線人員即可實現按相應的規則計提報酬。

團隊計酬何以存在呢?其理論依據便是基於著名的倍增學原理。一份工作,假如有兩種薪資報酬:一種是一個月30萬,每天1萬;另一種是第一天給你一分錢,後一天是前一天的2倍,以此類推,30天合計約1000萬,這便是倍增的魅力所在,亦成為多層次計酬的理論來源。

由於這種模式存在理論上的無限複製、裂變下去的可能性,上下線發展結構圖易看易懂,極大刺激著人們的慾望神經,在市場營銷領域被廣泛採用。每一層級人員都願致力於拓展、培訓以培養其下線,期待下線去發展下線。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多層次的計酬,即銷售人員可以從其下線銷售員的業績中獲得分成。也就是說,團隊計酬是一種薪酬的分配方式。

它是一種特殊的薪酬分配方式,因為它伴著一種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而來——直銷。它與多層次直銷的發展一母同胞,有著不可分割的血緣關係,成為多層次直銷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要件。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離開了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也便不復存在。(關於多層次的存在合理性及發展演變在3月刊特別策劃中已充分論述,不再贅述。)用邏輯學的範疇來限定,團隊計酬是多層次直銷的必要條件,多層次直銷必然能推出團隊計酬。

由此可以推出的是,團隊計酬依託於多層次直銷,其發展歷程便是多層次直銷的歷程。事實上,團隊計酬從某種程度上符合銷售行業的特點及市場經濟規律,其科學性和有效性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團隊計酬的運用非常廣泛。正常的商業代理模式中,幾乎所有的代理、分銷模式,也是採用層層代理的結構進行產品銷售,這些都屬於合法的商品代理和分銷。

團隊計酬是世界主流的直銷計酬方式,按照世界直銷協會聯盟的統計,世界上80%以上的直銷公司採取多層次計酬。

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團隊計酬與團隊計酬式傳銷的區別

多年以來,中國大陸遲遲沒有開放多層次直銷,其原因就是多層次直銷與傳銷行為極易混淆,而且在實際情況中非常難以區分和辨別,兩者“難捨難分”正如團隊計酬與團隊計酬式傳銷。然而,從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法律來看,團隊計酬僅是多層次直銷的一種計酬方式,並不代表傳銷,只因為傳銷中也使用了團隊計酬(被稱作是團隊計酬式傳銷),由於兩者難以區分,故而團隊計酬被扣上了“原罪”的標籤。

縱觀兩者的區別,首先從法律上來看,多層次直銷採取團隊計酬在許多國家是合法行為,而團隊計酬式傳銷屬於非法,在海外被稱為金字塔詐騙。從多層次網絡銷售組織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層次傳銷公司是沒有區別的。加拿大《多層次直銷法》中說:“金字塔銷售是一種多層次的銷售方式。”也就是說二者在銷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而這種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難辨。所以人們在詬病金字塔時,也連帶地將團隊計酬看作是其原罪。

其實,有關這一問題的爭論,早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直銷的發源地)就有了爭議,且經過長時期的調查甄別後,最終也得出了結論。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75年世界上最大的多層次直銷公司安利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長達4年的官司。

拉開直銷歷史的畫卷,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開始嚴厲打擊金字塔公司,許多公司表面是多層次直銷公司,暗中卻實施金字塔欺詐,二者很相似,都要求購買一定的商品,且均強調發展直銷商,他們都根據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給予上線直銷商佣金。由於這種區別的難度,所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層次直銷公司安利是金字塔公司。對此指控,安利公司表示不服,雙方爭議不下。這場官司持續了整整4年時間,直到197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才最後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如何區別金字塔公司與多層次直銷銷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多的功夫進行甄別,經過幾年的爭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針對金字塔公司得出瞭如下特徵:

1.傳銷商要支付一大筆加入費,通常稱為獵人頭費;

2.傳銷商購買大量的商品,通稱存貨負擔,而且這些商品不能退貨;

3.作為交換,傳銷商從發展下線獲取佣金。

同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判斷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徵,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1.沒有要求直銷商繳納獵人頭費用;

2.直銷商沒有存貨負擔;

3.直銷商沒有從發展下線獲取獎金;

4.直銷商手中的未銷售出的可賣的商品可以被公司買回。

綜觀世界各國對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況,一般認為,隱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與正當的多層次直銷公司一樣,都是銷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點:

1.傳銷商加入時要投入很高的入會費;

2.公司不是根據銷售額給予傳銷商獎勵,而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勵;

3.硬性規定傳銷商要買大數量的商品(存貨負擔);

4.對傳銷商退貨予以限制;

5.誇張收入,騙人入夥。

而正當的多層次直銷公司的入會費都不高,不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金,而是根據銷售額給予獎金,沒有存貨負擔,不限制退貨,不誇張騙人。

真理往往越辯越明,隨著多層次直銷和金字塔行為的區別日漸清晰明瞭,故而,與多層次直銷共生的團隊計酬也得以“沉冤昭雪”。

抽絲剝繭,我們逐漸明白,團隊計酬僅是一種薪酬方式而已,其本身並無對與錯,更不是“罪”,關鍵要看它用在何處。

其實,除了直銷行業外,在其他行業中也不難發現團隊計酬的“身影”,如保險行業。在多數公眾的認知中,與直銷最為接近的行業就是保險,因為保險行業也熱衷於口口相傳和“人頭銷售”的營銷方式。此外,最重要的是,目前國內保險業設置的利益機制和直銷並無太大區別,大部分保險公司的級別設置也是多層次的,最高層享有最底層的銷售收益,行業統稱為“管理津貼”或者其他,如果按照直銷和微商的“三級制”衡量,明顯是不符合要求的。

雖然在主要特點上保險行業和直銷非常相似,為何多層次直銷成為了眾矢之的,但保險行業卻沒有?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保險行業不會宣揚快速盈利;第二,保險行業不是“空手套白狼”,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還是要拿保險人的錢去做實體投資的。所以國內保險業,都是保險集團,而不是單一的保險銷售公司,這兩點也正是保險被認為是優質金融的原因。

在2007年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範保險營銷團隊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條“完善團隊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公司應當明確被增員人員的標準、條件、培訓方案、計劃和業績考核標準,不得僅以增員數量提供物質或者現金獎勵;公司有關管理制度應明確保險營銷人員可以只做業務,不增員和管理保險營銷團隊,且不得在計酬制度中有歧視性規定。”

此外,在該通知的第三條“規範增員管理”中也明確說明,“不得誇大誤導佣金收入或者手續費收入;不得發佈宣傳保險營銷人員佣金或者手續費的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交納入司費用作為成為保險營銷人員的必要條件。”

不難發現,雖然保險行業在一定程度上也引用了團隊計酬的薪酬體系,但同時也對其人員管理、佣金等進行了明文的限制說明,從而杜絕了其發展成為團隊計酬式傳銷的可能性。

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由此可見,團隊計酬並無“原罪”,若說有罪,也僅是使用它的組織犯了罪,一如金字塔公司,一如傳銷團伙……

團隊計酬的法律演變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多層次直銷的團隊計酬與金字塔傳銷有著本質區別。儘管團隊計酬作為一種薪酬的激勵分配方式,僅僅是一套規則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但由於團隊計酬具有組織的封閉性、交易的隱蔽性以及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在實踐中很容易演變成金字塔銷售,進一步是康莊大道,退一步則是萬丈深淵,因此從法律意義的角度,團隊計酬也經歷了種種解讀。

多層次直銷是世界公認的直銷方式,多層次計酬也自然在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內。在世界上多數開放直銷的國家和地區未將“團隊計酬”納入限制“金字塔欺詐”法律中予以禁止。但為防止團隊計酬演變為“金字塔欺詐”,這些國家和地區普遍會在規範直銷交易的法律中作出一些限制性規定。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國直銷中的重要內容,而禁止上線從發展下線經銷商而獲得獎金,正是各國對團隊計酬不被金字塔活動利用所做的限定。美國各州的《反金字塔法》嚴禁直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得獎金,各州法律規定,合法直銷公司不能對直銷商發展下線支付任何獎勵,上線只能通過下線銷售獲得獎勵。加拿大法律規定:“一個直銷網絡中的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進入網絡而獲取報酬……經起訴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馬來西亞《直銷法》中採取兩種打擊方法:一是該類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罰。該法第七條規定:“(1)下述申請人不批准直銷牌照:即在該申請人的直銷經營計劃中,不是根據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數量賺取利潤,而是通過引誘下線加入來獲取利潤。(2)已獲取直銷執照者,若發現(1)中所述行為,不論直接或間接實行,都將視為犯罪,並處以25萬元以下馬幣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元馬幣以下罰款。”

韓國《直銷法》對多層次直銷的收益定義為“一種零售差價,這種差價是通過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獲得。其次它是一種發起獎金,這是多層次直銷公司支付給多層次直銷商的一種獎金”。同時,“發起獎金是一種經濟收益。是根據多層次直銷商對他的多層次直銷組織的管理和對下線的培訓而支付給他的獎金。”此外,韓國《直銷法》第32條1項規定,對直銷商發展下線支付獎金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從上述直銷發展相對成熟國家的法律上來看,團隊計酬與多層次直銷同被法律所認可,法律的限定與團隊計酬的運用並行不悖。

國外法律的成熟建立在對直銷行業的不斷探索與規範中,反觀中國法律對團隊計酬的解讀,從初識到認知,事實上也經歷了逐漸還原團隊計酬本質的過程。

比如,在直銷進入中國之初的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可見,其中關於多層次傳銷的定義反映了“團隊計酬”的基本特徵,也意味著“團隊計酬”作為正當的計酬模式為我國法律所允許。

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1998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一刀切”使得中國直銷一度歸於沉寂,團隊計酬亦無從談起。

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直銷管理條例》及《禁止傳銷條例》,將直銷定義為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這意味著直銷走向合法化。與此同時,《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第7條也分別對“傳銷”進行了概括定義和列舉,將傳銷分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類型,均以“牟取非法利益”為前提。至此,團隊計酬在法律意義上被明令禁止。

而在《刑法》層面,《刑法修正案(七)》頒佈之前,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通常在司法實踐中以非法經營罪論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條款被法律專家解讀為將“入門費”式傳銷和“拉人頭”式傳銷納入刑事打擊範疇,但並沒有對“團隊計酬”式傳銷作相應規定。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團隊計酬”式傳銷不屬於犯罪,不構成傳銷罪。

這顯然與2005年的頒佈的兩個條例存在一定出入。也因此,在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其第五條進一步明確了團隊計酬的概念及判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從這裡我們可以明確得知,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至此,團隊計酬得以與傳銷明確區分。當然,我們依然要明確的是,儘管團隊計酬不屬於犯罪行為,但目前它在中國直銷業監管中,仍然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我們應該看到,政府已經來越瞭解團隊計酬的本質,我們也希望團隊計酬最終能夠得到司法的認可。但對於直企而言,對於團隊計酬依然需要時時警醒。

團隊計酬是否存在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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