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1元錢大鬧公交車,為何“公交鬧事”屢禁不止

近日,在河北邯鄲市一公交車上,一男子因車票價格問題(乘務員按規定收5元車票,單男自認為票價應該是4元),先是糾纏乘務員,乘務員無奈之下,便退還給該男子一元。然後不在指定地點下車,而是要求公交司機在十字路口停車。

一男子因1元錢大鬧公交車,為何“公交鬧事”屢禁不止

司機表示不能隨意停車。緊接著,該男子貼近司機,突然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見司機緊緊握住,該男子又先後踩了油門和剎車。所幸,公交司機應對及時,未造成車上乘客受傷。

一男子因1元錢大鬧公交車,為何“公交鬧事”屢禁不止

車輛停下來後,有幾名乘客走向該男子,嘗試將其制服。而該男子則與幾名乘客發生撕扯。隨後,該男子下車,並在路邊找了塊石頭,威脅司機不要離開。當附近派出所民警趕到,司機下車說明情況時,該男子更是囂張的打了司機兩拳,一拳打在眼睛上,一拳打在後腦勺。

一男子因1元錢大鬧公交車,為何“公交鬧事”屢禁不止

目前,涉事男子已被當地公安部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半年前,"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慘象還歷歷在目,但"大鬧公交車"的行為卻依舊屢禁不止。總有那麼一些不守規矩、肆意妄為的人,不顧自己安全就算了,還不顧其他人安全,公然阻礙司機開車、搶奪方向盤,甚至毆打司機,對於這樣的人、這樣的行為,究竟如何才能更好的禁止呢?

其實在我國法律中,對於類似情況早有說明。在《刑法》中有規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8年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就曾對一起類似案例做出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據瞭解,被告人周某某在2018年4月,喝酒後乘坐公交車。在公交車行駛到一出省道交叉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司機拒絕後,周某某即搶奪方向盤要求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客車停在道路北側路肩上。車輛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9年4月,四川達州市渠縣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案例。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據悉,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1月16日,因投幣交費一事與公交車司機發生爭執,而後在司機行駛過程中,突然越過駕駛室欄杆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出現大幅晃動。

一男子因1元錢大鬧公交車,為何“公交鬧事”屢禁不止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給民眾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現如今,面對"大鬧公交車"的行為,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乘客願意也敢於挺身而出,制止這種行為。而執法部門也在想法設法的制止這種"大鬧公交車"行為的出現。從近期接對類似案例的宣判就能看出端倪。但不得不說,仍然有些人不顧法律、不顧他人安危,橫行霸道、肆意妄為。對於這樣的人,筆者認為一定要嚴懲。

至於如何減少這樣的情況出現,還是要加強相關法律內容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守法意識。同時,細化定罪量刑標準,如在高速公路、橋樑等路段實施犯罪行為的,要從重處罰。還有,不能因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便拘留了事。相信,在相關法律越來越明確,定罪量刑越來越細化後,司乘衝突將會越來越少,乘客的安全意識也會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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