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跟著學吧考培走,證書一定拿到手!百元課程省錢考證只在學吧考培。右上角點關注後私信學吧考培送2019年二建視頻課件、考前押題!免費資料分享網http://www.xue8.ys168.com/ 打開免費學習啦,私信送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前精準押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狹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8種,分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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