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潛山市首例“套路貸”案件一審宣判, 你怎麼看?

絕不收兵


一、判決結果

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依法判處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案情介紹

2018年5月,黃某夥同於某承租安慶市宜秀區某寫字樓房間作為辦公場所,以“志騰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個人借貸業務。該公司由黃某投資並全權負責經營,於某、於某、楊某某、呂某、於某等先後加入該公司成為業務員,每月領取固定工資和業務提成。

黃某、於某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以收取“保證金”、“違約金”、“服務費”的名義,哄騙借款人按固定格式出具虛假的、明顯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條及收條,並簽訂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為實施非法索債而準備虛假的訴訟證據,以達到詐騙他人財物的目的。二人在安慶市境內實施詐騙犯罪三起,另外在山西省太原市採取同樣手段實施詐騙犯罪一起。其中,黃某參與實施詐騙犯罪四起,詐騙他人現金4.18萬元;於某參與實施詐騙犯罪三起,詐騙他人現金3.38萬元。

三、法院認定詐騙罪

黃某、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利用“套路貸”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均係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懲處,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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