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髮布“打虛打騙”新動向,“四大行業虛開風險”居高不下

稅總髮布“打虛打騙”新動向,“四大行業虛開風險”居高不下

編者按: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四部門就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兩度在京舉行聯合部署會議,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持續發酵。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在京召開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國家稅務總局黨委書記、局長王軍作工作報告,在會上強調了2019年,各級稅務機關要把落實減稅降費、完成稅費收入任務、優化稅收執法、深入開展打虛打騙等作為重點工作,紮實推進。4月23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召開新聞發佈會,一方面總結了減稅降費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公佈了3起自持續縱深推進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以來的典型案例。打虛打騙工作仍然是稅務機關工作的重點內容,本期華稅文章將結合多年代理稅務爭議案件、提供稅法服務的經驗,對廢舊物資、醫藥、外貿、石化等虛開重點領域風險展開分析,以期為企業做好稅收管理工作、防範涉稅風險提供參考。

一、總局發佈會上關於打虛打騙專項行動成果及典型案例的彙報

4月23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稅務部門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等方面情況。最後公佈了打虛打騙專項行動近期的成果及3起典型案例。今年一季度,全國稅務機關檢查涉嫌騙稅和虛開企業2.69萬戶,認定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59.96萬份,涉及稅額128億元;查處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挽回稅款損失11億元。抓捕犯罪嫌疑人1422名,293名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3期打虛打騙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中,主要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1)稅警聯合辦案,偵破效率不斷提升;(2)犯罪團伙分佈範圍廣,涉及到的企業、成員眾多;(3)虛開、騙稅金額巨大。

打虛打騙是近幾年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內容之一,近兩年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虛開、騙稅等不法行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應予嚴厲打擊。但是,打虛打騙過程中也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對於那些存在合理商業目的,不屬於刑法上虛開、騙稅等犯罪行為評價對象的,不應追究相關主體的刑事責任。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的新趨勢

在涉稅刑事犯罪案件中,佔比重較高的案件主要是虛開類案件、騙取出口退稅類案件和逃稅類案件,其中尤其以虛開類案件數量為眾。隨著打虛打騙專項行動的持續推進,新型稽查體系及稅務部門與公檢法、海關等協同辦案機制的建立將極大提升稽查效率,我們判斷,2019年我國涉稅犯罪案件將高度集中在虛開類案件上,虛開刑事案件數量將持續上升。而稅務機關聚焦特定行業開展的專項稽查導致大宗商品貿易所涉石化、廢舊物資、外貿、農產品等行業仍然是虛開案件高發的重災區,虛開案件呈現行業性集中爆發。票貨分離、資金迴流、有罪案件牽連等已經成為2019年大宗商品貿易領域稅務風險的集中爆發點。

結合2018年查處虛開、騙稅的數據,自2018年至今,全國共查處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超過13.4萬戶,定性對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逾640萬份,涉案稅額高達1236億元。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及《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除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我們判斷,對上述13.4萬戶涉嫌構成虛開、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犯罪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上述涉稅虛開行政案件將有相當數量轉化為刑事案件。通過對2017年、2018年全國虛開刑事案件數量的對比分析,我們預測,2019年虛開刑事案件數量將達到上萬件。

三、2019年四類行業仍面臨虛開、騙稅高涉稅風險

虛開類案件存在於各行各業,商貿行業尤為突出,加之稅局對特定行業開展專項稽查,案件呈現行業性集中爆發趨勢。其中,尤以廢舊物資、醫藥、石化、外貿行業問題最甚,主要特徵明顯。

(一)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變化致使稅負過重

從政策脈絡上看,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模式沒有發生太大變化,對其增值稅給予優惠也是一貫做法,體現了國家對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導向。但是,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稅先徵後返優惠、2008年進一步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後,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便陷入了缺少進項票而承擔較大增值稅稅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難以取得的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時,稅務機關還加強了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稽查,各地稅務機關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虛開案件頻發。

廢舊物資行業成為虛開重災區之一的誘因很多,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稅收優惠取消,回收企業難以取得進項抵扣,導致行業稅負增加;第二,加工環節稅收優惠條件嚴苛,能夠享受的企業有限;第三,地方政府處於種種因素的考慮,推出針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稅收返還優惠政策,部分企業利用這一政策,虛接受或虛開發票。其產生的後果,不僅扭曲了增值稅鏈條、侵蝕了所得稅,更讓合法經營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生產企業受到牽連,輕則經營活動受到影響,重則涉嫌虛開犯罪。

(二)醫藥行業:進項、銷項虛開風險繼續加大

我國藥品流通領域中,存在著流通鏈條過長、流通秩序較為混亂,掛靠經營、過票洗錢、買空賣空、帶金銷售(銷售提成)等問題。藥品從生產到終端層層代理、層層轉銷,常常歷經多個流通環節。流通環節大量的過票公司層層開票,導致醫藥行業成為虛開的重災區,同時也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行業。醫藥行業的虛開,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在中藥製藥企業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現象在一定範圍內頻發。

醫藥行業廣泛虛開主要基於以下原因:一是貿易商欠缺醫藥產品經營資質。許多沒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借用”過票公司的經營資質,以過票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往來貨款、開具發票。二是醫藥產品交易的隱性成本過高。在整個藥品經營鏈條中,除了生產成本、稅收以及企業利潤外,還有隱性成本,如招標部門公關費用、醫院公關費用、醫生回扣金額、醫藥代表佣金等。這些隱性成本無法入賬,且金額較大,使企業負擔額外的稅收。為了規避這部分稅收成本,企業便將過票公司嵌入發票鏈條中,取得發票衝抵成本。三是對於生產企業而言,發生藥材採購業務時,可以通過農產品收購發票做抵扣憑證,從而虛增進項,虛抵增值稅稅款。

(三)外貿行業:2019年“假出口”將成為稽查重點

外貿行業向來是稅務機關重點稽查的重點行業,該行業涉及到的出口退稅涉稅法律風險主要分為四類:一是與“票”有關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發票、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異常憑證”;二是交易和出口真實性存疑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業務以及生產能力存疑等。三是單證備案法律風險。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單證備案制度的作用一是作為退稅管理部門審核出口業務真實性、正確性的佐證材料;二是作為在查處出口騙稅過程中的取證材料。四是騙稅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假報出口。以上四類法律風險中“假出口”是稅務機關稽查的側重點。“假報出口”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針對其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實施的各種欺騙手段,具體包括:(1)偽造或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四)石化行業:變名銷售現象嚴重,涉嫌虛開犯罪風險大

國家稅務總局持續加大對成品油行業的稅收檢查工作力度。2014年6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石油石化產品消費稅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國各地開展石油石化產品消費稅專項檢查工作。2016年4月,以山東、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陝西、寧夏、新疆、寧波等12個省(區、市)為重點,部署開展了地方石油煉化企業消費稅專項檢查工作。2017年4月,下發《關於對部分地煉企業開展稅收檢查的通知》,部署安排全國25個省(區、市)國稅稽查局對部分地煉企業開展消費稅專項檢查,重點打擊煉油企業通過商貿流通企業變換商品名稱藉以偷逃消費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取得較好成效。2018年年初,為進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工作,又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統一規範成品油發票開具的相關要求,逐步加強對成品油企業的納稅申報比對及風險防控力度,要求企業對申報銷售數量與發票開具數量進行全面比對,重點防控成品油生產、經銷企業申報或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成品油庫存數量不實等稅收風險。針對該類案件,司法機關查處的特點有(1)以全鏈條式查辦為主:過票、變票、用票單位全鏈條查處;(2)特別注重辦案的經濟效果,查封、扣押、有條件地辦理取保候審;(3)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核心指控,認識到本質為偷逃消費稅,不存在真實交易,造成國家消費稅損失,繼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四、四大行業高涉稅風險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近年來虛開類犯罪案件呈上升化趨勢,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刑事判決文書每年都在三千件左右,該數據僅僅只是已結案並公開的案件,2018年虛開刑事案件預計超過3500件。在國家持續開展打虛打騙專項行動的高壓背景下,今年企業面臨的虛開刑事風險仍然十分嚴峻。企業一旦捲入虛開、騙稅案件中,該如何減小自身的行政及刑事風險,企業主要可做好以下幾點:就日常經營方面而言,一是規範企業賬務處理;二是留存好企業交易材料備查;三是交易時應合理注意合作方的資質,對交易另一方進行必要的考察;四是財務人員應掌握必要的稅法知識,防控風險。就企業被稅務機關稽查而言:一是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充分利用陳述、申辯的權利;二是稅務機關一旦作出稅務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企業可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企業如被移送公安,一是要有專業稅務律師的介入,提前化解風險;二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三是對於交易的實質應有清晰地認識,以免供述時出現理解的偏差,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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