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賬記錄 “洩露”漏罪漏犯

日前,河北省磁縣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對藺某、張某等7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梁某分別作出有罪判決。

案管系統將案件分給磁縣檢察院檢察官王永剛時,案由是盜竊。案卷顯示,2017年6月至7月,邯鄲某物流公司司機藺某共四次夥同押運員張某駕駛油罐車,將磁縣一化工有限公司從山西購買的煤焦油,經寇某介紹以低價偷賣給梁某,隨後向油罐車內加與煤焦油相同噸數的水,回到磁縣一化工有限公司後,寇某聯繫該化工有限公司取樣員李某,由李某送檢提前預備的煤焦油樣品,煤焦油樣品檢驗合格後,卸車入庫。

通過查閱案卷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王永剛發現了一個細節:嫌疑人贓款交易均通過涉案司機藺某銀行轉賬。王永剛意識到,這可能並非一起簡單的盜竊案,於是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查清司機藺某所辦銀行卡近兩年的交易記錄。

經調查,藺某銀行卡轉賬記錄顯示,兩年間有多筆大額交易,且收款方均系同一人。王永剛和偵查人員順藤摸瓜,通過收款方的交易金額、交易時間逐次排查,最終確定近30筆可疑交易,遺漏的犯罪事實和嫌疑人浮出水面。

“你是否借過嫌疑人藺某的錢?”

被追加的嫌疑人葛某低頭說:“沒有。”

“為什麼兩年間藺某給你轉賬4次,每次金額都在3萬元至5萬元?”

葛某不語。

為進一步瞭解案件事實,王永剛和檢察官助理曹莎親自深入企業,多次與某化工有限公司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溝通,引導偵查機關調取藺某、寇某等人的勞動合同、派車記錄單、交接班記錄、油庫操作記錄等大量證據。

通過調取相關證據,又發現了藺某、寇某等5人犯罪事實26起,新增犯罪金額203萬元,發現遺漏犯罪嫌疑人葛某等3人。最終,檢察機關認為藺某、寇某等7人的行為屬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罪;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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