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既不同於英美股權分散模式,也不同於德日法人間交叉持股的股權集中模式,而是國有股“一股獨大”。
這種特殊模式的初始狀態,取決於我國國民經濟的基本性質、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大股東對公司股權結構的設計 。
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公司經理的監管和對外部小股東的侵佔兩個方面。國內外理論和實證研究非常豐富,但未取得明確一致結論。
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效率有相關性
有的研究認為,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效率有相關性。
如詹森和麥克林 認為:股東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管理公司具有投票權內部股東;另外一類是沒有投票權的外部股東。而公司的價值則取決於內部股東所佔有的股份比例,而且比例越高,公司價值越大。
許小年和王燕 對1993-1995年期間的上市公司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股權集中度和法人股比重對公司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國家股比重對公司績效有負面影響,而流通股比重對公司績效無顯著影響。
據此,他們強調了股權集中和法人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股權結構作為公司在產品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評價和控制權市場環境下,為保持和增強競爭優勢,實現持續經營而進行的一種市場化選擇和商業運作手段,它是影響公司治理效率一個重要的因素,但決不是唯一的因素,一個國家的政治博弈、經濟制度、法律環境和文化等因素,甚至股東的偏好,都是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變量。
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應該說它是治理結構中的深層次問題,對於企業的經營業績、收購兼併、代理權競爭以及監督機制的建立都有非常大的影響。
目前企業中主要存在幾種主要股權安排情況:
一、股權高度集中的,公司擁有絕對控股股東;
二、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三、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的大股東。
不過由於各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股權安排,但上述三種股權安排情況基本上涵蓋了所有的股權結構類型。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係主要從以下三要素進行分析。
一、股權結構與經營業績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性首先表現在對於公司績效的影響。
股權集中或者大股東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公司的經營激勵,減少了代理成本。
就是說,控股股東在公司所擁有的股份越大,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就越一致,委託代理的成本就越小。
與此對應的是當公司的股權非常分散的時候,經營者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很難一致。雖然我們現在也在實行期股期權、年薪制等,這些激勵手段並不能夠根本的解決這些問題。
二、股權結構與代理權競爭
公司治理本身是研究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的“代理人問題”。
一般情況下,擁有絕對控股權的大股東所委派的代理人的地位非常穩固,不太可能出現其他的競爭者。
只有當該代理人不被控股股東信任的時候才會出現更換代理人的情況。
而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經營權與所有權完全分離,此時的代理人作為經營決策者,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和關鍵。由於他們對企業的經營運作情況非常熟悉,
所以他們的意見非常容易影響那些沒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運作的小的股東。
並且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小股東的投票權往往影響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的競爭壓力不大,更換代理人的可能性變得很小。
另一種情況,股權較為集中,但是集中程度有限,並且公司同時存在若干大股東的股權結構,可能是最有利於代理人在經營過程中因為經營業績不佳而被迅速更換。
三、股權結構與監督機制
國家以及相關組織機構已經通過法律規定對企業的監督機制的建立做出一定的規定,比如公司法中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成立監視會,聘請獨立的審計公司審計、公開披漏信息等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對經營者形成一定的監督。
但是,真正有效的監督或許還是來自於股東內部的監督,而股權結構的安排就對監督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影響。
閱讀更多 華一世紀I股權激勵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