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行政處罰法》第8條,企業遭停產停業等6項行政處罰怎麼辦?

文章導讀:解讀《行政處罰法》第8條,企業遭停產停業等6項行政處罰怎麼辦?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是對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規定。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解讀《行政處罰法》第8條,企業遭停產停業等6項行政處罰怎麼辦?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一、警告。

指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告誡,使其認識所應負責任的一種處罰。警告一般適用於那些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較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行為。一般可當場做出。

二、罰款。

指行政機關依法強制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行為。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楹庭瞭解到罰款是一種適用範圍比較廣泛的行政罰。為了避免罰款的隨意性,行政處罰法對罰款進行了一些限定性的規定。對已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沒有罰款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能增加規定罰款的處罰。為了避免罰款執行人營私舞弊,法律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罰款的設定與執行要運用適當,罰與過相當。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法規,將行為人的違法所獲得的財物或非法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沒收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財產罰,其執行領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定性,只有對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及組織才可以實行這種財產罰。

解讀《行政處罰法》第8條,企業遭停產停業等6項行政處罰怎麼辦?

四、責令停產停業。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戶,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或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屬於行為罰的一種。由於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與經營利益,因此對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才適用。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楹庭拆遷團認為,許可證與執照指行政主管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頒發的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書面文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某種權利的憑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行暫時扣留其許可證或執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或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這是一種比責令停產停業更為嚴厲的一種行為能力罰。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能夠設定這一處罰。

六、行政拘留。

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人身自由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之一。由於其嚴厲性,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於此種處罰的限制規定也是最嚴格的,只有法律能夠規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罰,其他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不能設定此種處罰。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上面所列六種處罰只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種類,也是運用得最多的種類。為了防止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的遺漏和今後立法中可能出現了新的處罰措施而設定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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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經營的餐館、酒店等餐飲企業,因為排放油煙超標,或排放汙水超標,被相關部門處罰。如果您的工廠因環保問題被迫停產停業或被關閉。也可能您的養殖場被責令禁養、拆除、關閉。甚至因為以上某類原因被罰款。您如果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理不合適,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你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2、同時,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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