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踞在瀋陽文官村的一惡勢力團伙獲刑,主犯被判11年

盤踞在瀋陽文官村的一惡勢力團伙獲刑,主犯被判11年

4月25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某等8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於某、王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於某等人長期在瀋陽市皇姑區文官村等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的方法,糾集他人多次強行索取財物共計8.9萬元。被告人潘某某、潘某又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又糾集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造成輕傷後果,侵害公民健康權;又糾集他人實施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謾罵毆打等違法行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三起、敲詐勒索犯罪六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被告人於某、趙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以及其他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惡勢力犯罪。為消除惡勢力犯罪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及人身、財產權益,應從嚴懲處。依法認定被告人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皇姑法院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統一思想、明確任務、積極履職,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加強聯動、齊抓共管,形成掃黑除惡強大合力。以潘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是掃黑除惡重點打擊對象之一。皇姑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裁判結果符合當前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方針,此案的公開宣判,也展現了基層法院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通過刑事審判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各界群眾百餘人旁聽宣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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