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失實舉報將予以澄清

26日上午,記者從邢臺市紀委監委召開的發佈會上獲悉,當地日前出臺《邢臺市紀檢監察機關失實舉報澄清實施辦法(試行)》,就其中內容向社會解讀。

邢臺:失實舉報將予以澄清

據悉,失實舉報澄清工作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核實舉報問題時,對監督對象受到錯告、誤告或誣告等失實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為其澄清、消除影響。

澄清工作主要適用三個方面的情形:舉報反映內容全部失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舉報反映內容部分屬實,但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應當予以澄清的;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辦法》規定,澄清工作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誰辦理、誰澄清”的原則開展。

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在調查舉報問題過程中,認為被舉報對象受到失實舉報,符合澄清情形的,應提出申請也可由被舉報對象所在單位或本人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交承辦部門依紀依法核實。

核實結果適用澄清情形的,承辦部門將形成書面澄清通知,向被舉報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必要時可向其上級黨組織反饋。被舉報對象涉及換屆考察、提拔任用、評先評優等情況的,承辦部門應快查快結,相關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饋,避免被舉報對象受到不良影響,已經造成影響的,應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所在單位黨組織在收到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應採取召開會議或通報等方式,為被舉報對象澄清,消除負面影響。

另悉,對被舉報對象因錯告、誤告造成不良影響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向舉報人解釋說明並對其批評教育。對涉嫌誣告陷害的舉報人,視誣告陷害的情節輕重,依紀依法予以黨紀或政務處分。對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事實反覆舉報;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等行為,從重或加重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要依法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澄清時應就事論事,查的是什麼、核實的是什麼,最後澄清的就是什麼,對舉報人及舉報內容也要嚴格保密,防止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

(燕趙都市報 記者 張會武 通訊員 張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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