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騰大法官談刑事辯護

為刑事辯護制度健康發展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胡云騰大法官談刑事辯護

一、40年來刑事辯護制度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和進步

刑事辯護制度是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十分重要的訴訟制度,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實施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促進公正司法,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自1979年刑事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刑事辯護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刑事辯護隊伍經歷了從小到大、刑事辯護權經歷了從弱小到壯大的歷史性轉變。刑事辯護的程序、機制、制度和內容不斷髮展完善,相關改革舉措已經成為我國司法人權保障和法治發展進步的重要標誌。

從刑事辯護權行使的範圍看,當初律師只能在審判程序中行使辯護權,發展到現在從偵查程序開始律師就可以參與並行使辯護權,從而實現了律師本來只能在最後一個程序開展辯護到整個訴訟程序都可以開展辯護的全流程辯護。

從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看,刑事辯護一度是少數經濟條件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能享受到的法律服務,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條件所限,很難享受到律師辯護服務,刑事案件的辯護率不高曾經長期被人們詬病。2017年10月以來,最高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後,刑事辯護逐漸成為一種普惠制的司法服務,隨著這項改革舉措的深入推進,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享受刑事辯護服務的工作目標正在成為現實。

從刑事辯護權的具體行使情況看,刑事辯護已經不限於單純的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話或提供幫助,而是越來越深入地參與到刑事訴訟活動之中,有權監督刑事司法人員辦理案件的活動。不僅如此,辯護律師在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選擇等方面,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話語權,由原來單一地為被告人發言辯護髮展到能夠與辦案人員互動式的深度辯護。

二、40年來,人民法院為推動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

40年來,人民法院始終把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撐,始終把刑事辯護律師作為法庭之友,始終關心與支持刑事辯護制度的進步與發展。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刑事辯護工作,高度重視保障律師行使辯護權,高度重視發揮律師在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僅就最高人民法院而言,除了積極參與立法,建議立法機關不斷完善刑事辯護制度以外,還積極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等方式,推動刑事辯護制度不斷髮展和完善,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為辯護律師依法履職提供支持和便利。據不完全統計,40年間最高法院先後出臺、發佈相關司法解釋6件,規範性文件24件,為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 一是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職能作用;
  • 二是切實保障律師在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參與權;
  • 三是倡導推進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促進刑事辯護髮展;
  • 四是積極探索建立值班律師制度,實現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化;
  • 五是主動建立死刑複核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規範保障律師參與;
  • 六是重視律師辯護意見,強化裁判說理;
  • 七是落實律師逐步代理申訴制度改革,保障律師參與刑事申訴程序;
  • 八是健全完善法庭規則,保障辯護律師出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 九是大力推進司法信息公開,切實保障辯護律師知情權;
  • 十是建立跨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律師權益。 

三、新時代發展完善刑事辯護制度的幾點建言

毋庸諱言,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在,

  • 一是律師刑事辯護權的程序保障還不穩定,一些刑事案件的律師難以依法進行全程辯護;
  • 二是審前程序的辯護權行使受到的制約因素較多,一些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難以及時會見、案件卷宗難以及時查閱和調查取證難以及時進行等現象;
  • 三是刑事辯護的總體質量還有待提高,不少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存在走過場現象,一些刑事辯護的意見缺乏採納價值;
  • 四是一些律師因刑事案件收費低或者忌憚刑事辯護的風險,而對從事刑事辯護的積極性不高,甚至以專業辯護為名,明確宣稱不作刑事辯護;
  • 五是刑事辯護律師隊伍的總體質量和水平還有待提高,急需打造一支專業過硬、素質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刑事辯護律師隊伍。

從一個法官的視角看,我覺得刑事辯護律師要更新理念,實現四個轉變:

一是建議更加重視審前辯護。律師像檢察官一樣,是能夠參與審前程序的辦案人員,這一點比法官還具有優勢,因為在案件材料沒有移送到法院之前,法官根本接觸不到任何案件材料和信息。而律師則不同,律師從刑事立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依法就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同時還有權在審前程序中監督司法人員辦案。這一權利也是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把有問題的案件移送到下一個程序。因此,進一步重視律師在審前程序發揮作用,就是堅持源頭治理,對排除非法證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權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議更加重視質量辯護。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的全覆蓋,現在已經是指日可待,不久的將來即可實現。而更艱鉅的任務是,如何解決為數不少的刑事辯護質量不高的問題,穩定地保持刑事辯護的高品質,讓律師的刑事辯護在實現公正司法方面發揮更大更重要的作用,則是一個需要長期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

三是建議更加重視合意式辯護。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控辯審三角關係,就是黑格爾哲學中的正反合關係,公訴方的指控是肯定,而辯護方發表的意見則是屬於否定。最後法官作出的判決,往往既不是控方提出的肯定命題,也不是辯方提出的否定命題,而是一個新的命題即合題。所以,控辯審之間的關係往往是一個肯定、否定到重新肯定的過程,就這個意義上講,控辯雙方都無所謂輸贏問題,每個判決都是綜合了控辯雙方意見後的結論,都體現了控辯雙方的意志。

四是建議更加重視有力辯護、有理辯護和有效辯護。律師辯護既要講輸贏和功利,又不能太講輸贏和功利。在我看來,律師和當事人的關係,很多時候不是表現在能幫當事人多大的忙,因為很多案件的處理結果是不以當事人和律師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是要給當事人以力量,給他以支持和保護,使他的訴權能夠得到有力的行使,能夠有力地幫助當事人度過刑事訴訟活動,這本身就是高質量的辯護。

要重視有理辯護,律師辯護不僅要提出觀點、要求和主張等,律師辯護更要說理,更要靠以理服人。

所以要立足事實證據說理,確保辯護主張有充分的事實證據支撐;要立足法律規定說理,確保訴求符合法律精神;要立足社情民意說理,確保訴求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司法案件的案情千差萬別,法律關係可能複雜多樣,但處理案件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是統一不變的,所以辯護要注意說公理,說大家都認同的道理,辯護意見才可能打動人說服人。

要重視有效辯護。刑事辯護需要抓住重點,不要糾纏於沒有實質意義的程序和證據上,更不能譁眾取寵,搞花架子辯護,或者動輒炒作辯護觀點和訴求;要儘量節約訴訟程序和庭審時間,因為訴訟程序特別是庭審時間也是重要而稀缺的司法資源,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況下,程序資源和庭審時間更加顯得珍貴,辯護律師如能珍惜,必然能夠獲得公訴人和法官的好感,其提出的辯護意見當然也有利於得到控方和法院的重視和採納。

(文章為作者在“刑事辯護制度四十年的發展、不足與展望”會議上的發言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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