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

不允許任何人挑戰!

辱罵挑釁警察、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看似是對民警個人的侵害,實際上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而挑戰法律、對抗執法權威的結果,就是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然鵝~

有人就是要搞事情

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近日,一女子為了阻止交警對其丈夫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任意辱罵、攔扯民警,故意倒地並住進醫院,以為這樣就能逃避處罰。但法不容情,這名女子最終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處8日行政拘留。宜黃縣公安局依法辦理這起阻礙執行職務案,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依法保障了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4月16日中午,當交警在縣城宜黃大橋上查處酒駕時,發現一輛二輪摩托車距離交警執勤檢查點五六十米處,突然停車調頭。執勤民警迅速上前將摩托車攔下,並對駕駛人張某(男,59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但駕駛人張某拒不配合,不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而就在此刻,該車同乘人員廖某(女,48歲)下車後不斷拉扯、辱罵執勤民警,極力阻礙民警對張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民警依法對其進行警告,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廖某仍繼續拉扯和辱罵民警,並故意倒在地上並高喊“警察打人”。隨後,廖某竟以被民警打傷為由要求住院治療,以為這樣便可逃避公安機關的處罰。

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獲悉情況後,副縣長、公安局長章衛同志高度重視,要求對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堅決打擊,絕不手軟,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益。

經查,廖某和張某是夫妻關係,對其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在醫院確認廖某無大礙後,宜黃縣公安局依法對廖某處以行政拘留8天的處罰。

女子阻礙執行職務被拘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清醒一點!

面對警察執法您應該知道以下幾點:


普法小課堂

第一: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第二: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權不可欺!

絕對不容許有人侮辱踐踏警察的尊嚴,也不會眼睜睜看著有人詆譭辱罵我們的戰友,無論是街上公然侮辱還是躲在屏幕背後敲鍵盤,辱警必將受到正義的制裁!


警察執法優先

公民存疑後置

處警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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