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偷換“二維碼”案,你認為是盜竊還是三角詐騙?

“二維碼案”要探討的問題是:被告人A把商戶B的支付寶(微信)二維碼換成自己的二維碼,商戶B直到月底結款的時候才發現,顧客付款時實際上將貨款支付給了被告人A。被告人A通過對幾家商戶採取這種手段默默地在家收取了若干元。

對二維碼案的處理,存在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A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主要理由是:(1)顧客基於信賴原則支付了貨款,雙方權利義務結清,無論發生任何事均與顧客無關,商戶才是被害人。(2)被告人A事先用自己的二維碼替換商戶的收款二維碼,商戶B對此並無認知,此舉與在商戶B的錢櫃下面挖個洞讓所收款項掉到洞下行為人A自己的袋子沒有本質區別。因此,商戶B對款項失去也毫無感知。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A的行為是普通的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顧客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本應該給商戶B的款項並最終失去該款項,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A的行為是“雙向詐騙”,構成

詐騙罪。理由是款項未進入商戶B的賬戶,商戶B從未對款項擁有佔有權,顧客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款項,商戶B又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貨物,構成“雙向詐騙”。

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告人A的行為是三角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一方面,雖然顧客被行為人A的二維碼所欺騙,並實施了支付行為,但沒有損失,不是被害人,商戶沒有收到款項才是被害人。另一方面,顧客被冒用的二維碼所欺騙,陷入錯誤認識,處分了本應支付給商戶B的財物,處於可以處分商戶B財產的地位,而商戶B是被害人,故屬於三角詐騙。

對這一問題,命題人認為,上述“二維碼案”被告人A的行為成立三角詐騙。但是,這裡的三角詐騙並不是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而是另一種類型的三角詐騙,即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產生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進而使被害人遭受損失。

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的構造為: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被害人的財產——被告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如前所述,這種行為之所以能夠成立詐騙罪,是因為受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從而使得受騙人的處分與被害人自己的處分具有相同性質。換言之,如果受騙人沒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就不可能與兩者間的詐騙具有相同性質。

新類型的三角詐騙的構造為: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自己的財產——被告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能夠說明和肯定受騙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同樣使得受騙人的處分與被害人自己的處分具有相同性質。

新類型的三角詐騙與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都是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都是使受騙人之外的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唯一的不同是,新類型的三角詐騙是受騙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是受騙人處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財產。在命題人看來,這一區別並不重要,因為既沒有改變受騙人,受騙人依然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也沒有改變被害人,更沒有改變被告人。既然如此,就應當承認這種類型的三角詐騙。

問題是,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認定受騙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進而認定為三角詐騙?答案大體是,受騙人具有向被害人轉移(處分)財產的義務,並且以履行義務為目的,按照被害人指示的方式或者以法律、交易習慣認可的方式(轉移)處分自己的財產,雖然存在認識錯誤卻不存在民法上的過錯,但被害人沒有獲得財產,並且喪失了要求受騙人再次(轉移)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權利。在“二維碼”案中,顧客因為購買商品,具有向商戶支付貨款的義務;顧客根據商戶的指示掃二維碼用以支付商品對價時,雖然有認識錯誤但並不存在民法上的過錯,商戶卻遭受了財產損失。由於交易已經完成並且有效,所以,即使商戶可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顧客返還商品,但不可能要求顧客再次支付商品對價。在這種情況下,顧客處分自己銀行債權的行為,就直接造成了商戶的財產損失。

瑞達獨家授課老師蔡雅奇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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