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明確崗位,籤的是生產輔助類,工作內容是文職工作,現叫我做苦力,算調崗嗎?

洪小娥


你好,你做的是文職崗位工作,按道理應該在合同上寫明具體的某個文職崗位名稱,但你的公司卻給你在合同約定上寫的是“生產輔助類”工作,這在我看來完全不合規。公司玩的是文字遊戲,目的就是方便套路員工,我敢肯定你們公司跟辦公室的大多數員工都是這麼籤合同的,不是你一個人如此。其實這種現象很多企業都存在,名義上美其名曰方便管理,實則就是在製造對公司有利的規則,以便隨時可以掌控局面。

在我看來,“生產輔助類”工作是一個非常寬泛的說法,不具有特定崗位工作屬性,指向不明確,無法區分每個人的具體工作和職責,不能用於具體的崗位約定,也不能用於所有文職工作。比如,車間文員屬於“生產輔助類”工作,辦公室文員也屬於“生產輔助類”工作,採購經理也屬於“生產輔助類”工作,總經理也屬於“生產輔助類”工作。很顯然,把文員、經理甚至總經理的工作都叫“生產輔助類”工作,顯然是說不通的。

那麼,為什麼公司不在合同上把幹具體文職工作的員工合同寫上“某某崗位”(比如生產文員崗位、辦公室文員崗位、採購,崗位等)?為什麼公司非要用一個“生產輔助類”工作代替所有的辦公室文職崗位呢?為什麼說一套寫另一套呢?為什麼很簡單的事情要搞的複雜呢?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合同約定的崗位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其中一點就是方便公司調崗,更可以讓員工無法掌握證據,從而只能屈從於公司。你乾的文職工作,現在把你調崗為車間苦力,就是這個用意。

不過公司的做法仍然是有問題的,仍然體現出了調崗的跡象,你是可以拒絕的。因為“生產輔助類”工作一般不是幹苦力活的,所以即便公司合同上面沒有明確寫你是某種文職崗位,但也說明你不是苦力。而苦力工作卻是實實在在的“生產類”工作,這與“生產輔助類”工作不是同一個含義。所以這種調崗如果沒有跟你達成一致,你仍然可以拒絕的。如果公司強行調崗,你甚至可以投訴公司,但前提是你能夠證明你之前的確是幹文職工作而不是苦力活。

如果你無法拿出證據,你又不想幹苦力活,不願意調崗,那麼我建議你辭職走人吧。因為很明顯,公司是不想要你了,所以故意給你調崗,目的就是要迫使你離職。可以這麼說,任何一家公司突然把某個員工的崗位調崗成差異很大且工作條件更差更累的崗位上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為了生產經營而調崗,一定是專門要把員工無償整走。這種情況下,你要想一想是不是開罪了哪位領導?

總之在我看來,你這樣的結局很可能是註定的,因為公司在一開始就在合同裡面給你下了套,出事是遲早的。所以,你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訓,以後跟別的公司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加倍注意工作內容和崗位的約定是什麼,一定要記得崗位必須寫的具體、明確、真實,那種用諸如“生產輔助類”工作代替你真實工作的公司最好一開始就別進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從我個人角度分析,你的工作簽訂的是生產輔助類,沒有明確到崗,生產輔助類可以指文員也可以指倉管員,保潔員。如果你不想去,在你的勞動合同內沒有看到換崗需要協商同意的條款,所以你維權比較難,到最後也是不歡而散,如果自己體力能接受,就做下去,不行,就提交辭職報告。同時,你的合同裡我看到你簽訂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但是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也是八個小時標準,而且必須要有人社局批准的紅頭文件。不知你單位是否有申請批准,如果沒有,就是違法。你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邊橙果酒


我的合同沒有明確崗位,籤的是生產輔助類的,一直工作的內容都是文職工作,現在叫我做倉管員做的苦力活,搬運工,這樣屬於調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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