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政策相關問答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哪些政策優惠?

根據財稅〔2018〕4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如何制定?

根據財稅〔2017〕79號文件要求,由各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經認定後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變化後如何操作?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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