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全員質量意識,加強產品質量控制,切實做到人人重視質量,人人參與質量管理,預防不合格的材料入庫、不合格的製品流轉、不合格的成品出廠,制定本制度及考核辦法:

本廠產品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由質檢辦具體負責,廠長直接領導。質檢工作具有獨立性,任何人不得干預。

1 部門職責

1.1 質檢辦負責全廠各個項目、各種產品的進貨檢驗、過程抽查檢驗、成品出廠試壓、試驗及測量檢驗。

1.2 材料辦負責原材料、零部件、外協外購件入廠前的質量合格調查。

1.3 技術辦負責圖紙、工藝下發前的質量審核。

1.4 生產辦負責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監督管理。

1.5 車間嚴格按生產工藝、圖紙及技術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或施工。

2 相關責任人質量控制考核指標分解

3 工作流程

3.1 原材料、外協外購件入廠質量控制

材料辦應填寫《產品入庫報驗單》通知質檢辦,質檢辦依據報檢產品合同或技術協議內容進行檢測或驗證,符合要求的入庫,不符合要求的進行退、換貨,特殊情況下需讓步使用的,由技術辦填寫讓步使用申請單,報主管領導同意或用戶確認後方可入庫或使用。屬於本廠3C認證產品的,不在取證範圍之內的零部件、元器件、電線電纜原則上不準使用於3C產品,如特殊情況使用後,出廠時不準加貼3C標誌。

3.2 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3.2.1 ***項目:車間主任負責工序自檢,質檢辦專職質檢員加強巡檢,產品製作完成後經專職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轉入噴漆班進行表面防腐處理;成品出廠前,憑質檢辦開具的《產品合格准許出廠證明》辦理出廠手續;

3.2.2 **項目(含電控項目):根據目前質檢辦人員的構成情況,暫由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全檢;

3.2.3 ***項目:車間主任進行工序自檢,質檢辦專職質檢員進行抽檢;對於成品質檢員進行全部跟蹤試壓試驗;

3.2.4 ******:車間主任進行工序自檢和成品全檢,質檢辦專職質檢員抽檢;

3.3 不合格品的處理流程

3.3.1 原材料、外協外購件驗收入庫時出現的不合格品,質檢辦直接予以退換貨;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除給予退換貨外,已經使用的,質檢辦簽發不合格產品扣款通知單,(由材料辦辦理)供貨方確認後,上交經營辦進行扣款處理,或交審計辦進行審核後,直接自供貨商提供的送貨清單或合同中減除;

3.3.2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項,質檢辦簽發整改單,交生產辦或車間進行整改,整改完後,由質檢辦重新檢驗確認;

3.3.3 已出廠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項,由質檢辦、生產辦協調用戶進行整改。

4 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4.1 原材料、外協外購件嚴格按照合同、圖紙工藝、技術要求或相關標準進行入庫驗收,驗收的內容如下:

4.1.1 資質齊全,檢驗說明書、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其他資質;

4.1.2 銘牌或標識要與合同簽訂或技術協議要求的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入庫或暫時入庫,等待處理;

4.1.3 外觀檢驗:外形尺寸、表面處理、顏色、機械性能等應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庫;

4.1.4 價格高、數量少的原材料進行全檢,數量多的原材料進行抽檢,質量不穩定,有不良記錄的原材料要嚴加檢驗;

4.1.5 緊急情況下,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外協外購件如需入庫待用或讓步使用時,參照本制度3.1條規定執行,質檢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立即向廠長彙報。

4.2 關於合格供貨商的要求

4.2.1 所供物資一年中出現三次嚴重不合格,材料辦必須重新對其供貨商進行評價或直接取消其供貨資格;

4.2.2 所供物資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承擔全部責任外,材料辦應不再與其發生供求業務關係。

4.3 不符合項、不合格品及質量事故的處理

4.3.1 因技術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質量不合格扣罰技術人員100-100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5000元以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50%,降級處理或調離本崗位;

4.3.2 因採購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質量不合格扣罰採購員100-100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5000元以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50%,降級處理或調離本崗位;

4.3.3 因質檢人員工作失誤,造成質量不合格(含進貨檢驗)扣罰質檢人員100-100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5000元以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50%,降級處理或調離本崗位;

4.3.4 原材料、外協外購件未經檢驗,擅自入庫的,處罰經辦人或採購員50元;因此造成的質量不合格,處罰經辦人或採購員100-100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5000元以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50%,降級處理或調離本崗位;

4.3.5 生產過程中:

(1)生產人員發現原材料、外協外購件存在質量問題(如固體膠、油漆、批量鋼板等質檢員無法進行進廠檢驗(或每件檢驗)的原材料),應及時反映給質檢員,對於發現問題不上報,造成的質量不合格或成品報廢由該操作工負責,並視情節輕重處罰50-500元;

(2)各車間所生產的產品或半產品應經自檢或專檢後,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未進行自檢或專檢,導致不合格產品或半產品流入下道工序,造成產品下道工序不合格或最終產品不合格的,並視情節輕重扣罰車間班長或其主要負責人50-500元;

(3)對於人為失誤造成的測量不準、產品質量不合格或成品報廢由該操作工負責,並視情節輕重處罰50-500元;

(4)操作工對加工的零部件必須對首件加工零件自檢,自檢合格後進行報檢,同一操作工,同一批產品,同一道工序,同一臺設備,粗加工工序進行加工的零件可不連續報首檢,由操作工負責自檢和互檢。如因操作工沒有自檢,導致整批工件報廢,後果由操作工承擔並視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

(5)相關零、部件組配加工時,加工後需做標記或編號,如因沒有標記導致後續組配失誤、延誤工期或成品報廢的,後果由操作者承擔並視情節輕重處罰50-500元;

(6)操作工對有明顯質量缺陷的工件,應拒絕再加工,並及時反饋。對不及時反饋造成的後果由該操作者承擔並罰款50元;

(7)檢驗時操作工與質檢員在質量判斷上發生分歧時,以質檢員判斷為準,如有異議由技術負責人裁定。對態度惡劣、拒不整改的操作工,罰款50元;

(8)同一產品或項目發生三次以上同樣的製造質量缺陷的,扣罰當事人50元;

(9)對於批量生產的常規產品,如振動篩網、防爆配電箱出現質量不合格,一次處罰操作工200元,車間主任500元;

4.3.6 因質檢人員檢驗不到位或發現質量問題不制止,視情節輕重處罰100-1000元,情節嚴重的降級處理或調離崗位;

4.3.7 質檢人員在檢驗中發現未能自行解決的質量問題,及時彙報給部門領導,而因部門領導工作不作為或處理不當,處罰部門領導200-2000元,情節嚴重的降級處理或調離崗位;

4.3.8 已出廠的產品(除現場需要進行安裝的產品外),經用戶檢驗,發現的質量不合格或經用戶使用(因技術原因的除外)發生的質量事故,視情節輕重處罰質檢員50-1000元,部門領導100-2000元,情節嚴重的降級處理或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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