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領巾印廣告事件處罰了!菏澤萬達廣場被罰344700元

近日,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紅領巾、小黃帽印廣告一事備受關注。大眾網記者從菏澤市工商局瞭解到,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紅領巾、小黃帽在丹陽路小學發佈商業廣告

處以3447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現查明,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迎接菏澤萬達廣場於2018年11月16日開業,經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副經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與山東博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員工宋某聯繫後,以每條2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條紅領巾、以每頂5.45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頂小黃帽,廣告費用共計14900元。並分別在紅領巾、小黃帽上標註“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進行宣傳,於2018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舉辦的“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中,將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的300條紅領巾、300頂小黃帽,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等人對活動現場的小學生進行了發放。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當事人在紅領巾和小黃帽上印製商業廣告並在校園內發放,不僅對學生的學習造成干擾,且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人生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成長,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根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4700元罰款,合計處罰344700元;並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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