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是否應當判處死刑?

感恩責任耐心


就像那句“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只要這個“市場”有需求,就必然會有供給,區別無非是“價格”有變動罷了。嚴打販賣人口必須雙管齊下,如果只是判處賣方死刑而不去嚴懲買家,一旦價格升高也必定會有亡命之徒鋌而走險。對他們來說,一旦買方開出的價錢高於他們的機會成本,難免他們不會去犯罪。所以,如果要嚴打,必須重罰買家,最好的辦法是與賣家同罪。人販子判死刑是必須的,也要將買家判死刑,他們讓別人家家破人亡,為什麼法律不能讓這種人家破人亡?沒有記錯的話,之前買一個女人是判三年來著,非法購買一隻大熊貓都是十年!人命再賤也不應該比一隻動物賤吧?所以,我支持在判人販子死刑的前提下,也判處買家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要讓存有買賣人口心裡的人萬劫不復,要讓他們不敢動這個念頭!


知否青史


“人販子”這三個字總是讓人義憤填膺,恨之入骨!用別人家的痛苦萬分來換取自己的燻心暴利,通過哄騙、搶奪孩子等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喪失了立人之本和做人良心!

記得前年鄰村有個老太太用腳蹬三輪拉三歲的獨生孫女去趕集,路上被騎摩托的倆男人從三輪車上抱過孩子就跑了,老太太追不上,著急的大喊“救命啊救命”,可怎麼可能追上呢?可憐的奶奶坐在地上大哭:怎麼向兒子兒媳交代啊?我不活了。當時幸虧好心人來拉住老太太並報警,不然她真尋死。多虧警察全城緝拿當天就把人販子逮住了,孩子才安全回家。你說人販子可恨不?

還有個朋友坐長途火車回家遇到的,途徑菏澤站驗票,乘警查到有一男一女中年人時,由於是外地人口音聽不懂,女的還大夏天用小被嚴嚴實實包著孩子,但神色不對,警察帶去審問,原來是人販子剛買來的男孩兒,才剛滿月,準備來菏澤出賣。打開被裹一看,孩子早憋死了!你說這些人販子,這不是上天裡啊,草菅人命啊!

人販子我看只要抓住現行立馬槍斃!假如還有更高的刑罰也行!


秉燭夜遊gbq


人販子,耍盡手段販賣婦女兒童,堪稱世界第一罪大惡極人,對人販子是否死刑?談一下個人看法:

中國第一女人販子陳香蓮,在短短2年時間內拐賣兒童46名!臭名昭著,罪大惡極。

1 人販子以販賣婦女兒童為生,這就是變相的摧殘食用同類,違揹人類意志,手段極其殘忍,沒有一點人性,不判死刑,天理難容!

2 人販子都是團伙組織運作,分工明細,行動迅速,從偷搶騙小孩和婦女,成功運送到買家,是一條龍的運作,人販子全部是首惡,沒有脅從犯!

3 不論是富貴人家,還是貧窮人家,只要被人販子惦記上,就會發生兒童走失事件,或者發生婦女失蹤事件,每時每刻零距離威脅著每一個家庭。

4 一個人販子團伙的罪惡,遠遠超過無數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犯罪惡,無數個被販賣的小孩子,誰也不知道他們在哪裡?讓無數個家庭,陷入暗無天日痛苦的深淵之中。

5 一個人販子的罪惡,勝過無數個毒販的罪惡,那些被販賣的小孩子,也許被販賣到乞討團伙中,弄殘廢作為乞討的賺錢工具,也許被摘掉器官賺錢.....

6 被人販子賣掉的婦女,會更加的慘,被老光棍們買去做老婆,簡直就是暴力強姦,為防止逃跑,捱揍那是家常便飯,捆綁度日也不稀奇,買家歹毒令人髮指的!

7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家賣家可以是同罪,買家同樣是重罪,枯竭買家市場,重創遏制賣家市場,發動廣大的人民群眾檢舉揭發,並且有重獎!知情不報,包庇買家,包庇人販子重罪!🗡

8 全民動員,人人圍剿人販子,讓人販子沒有生存的土壤空間,讓人販子這個行業後繼無人,這是比死刑還厲害100倍的大法——全民圍剿人販子!

9 全民動員,人人檢舉買家,特別是最基層的鄉村組織,誰家多了陌生的婦女或者是兒童成員,瞭如指掌,逃不脫法眼。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2019年,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豔,她建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應從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調至10年以上至死刑。

張寶豔,“寶貝回家”的創始人,近10年的尋人工作,讓她深刻認識到拐賣婦女兒童的社會危害遠遠大於綁架,但是這項罪行的量刑遠遠低於綁架犯罪。

她認為:拐賣婦女兒童背後還可能伴隨有強姦、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等,被拐兒童婦女的家庭還可能會出現夫妻離婚、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等後果。但由於量刑相對較輕,犯罪成本低,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為了鉅額的利潤依然鋌而走險。

因此,張寶豔建議,拐賣犯罪的量刑須重於綁架罪。同時加強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懲處力度。



情感俏百合


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

對於社會上許多家庭來說,人販子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大壞蛋。他們是社會上的敗類,是我們深惡痛絕的。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讓千千萬萬的家庭破碎。並且,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謂是不幸至極。婦女要不是讓其賣淫要不是賣到偏遠山區做家奴,一輩子無法的忍受他人的欺凌。兒童有更慘的,比如剁其手臂,斷其腳,然後讓孩子們去乞討。更或者直接販賣其人體器官。簡直太殘忍。我們不得不說,人販子就是魔鬼,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必須死刑才能平息眾人的怒火。

但是還有一種說法,假如我們是人販子,在被警方追捕時,作為一個人販子你會怎樣解決。當上了人販子的人,很多都是極端分子。他們會想反正都是死,不如讓婦女兒童一起陪葬。這對於被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一個大災難了。所以,我們在針對這樣的問題時,警方沒有考慮一來就死刑,這也是出於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縱容了他們,他們可能就會越發猖狂。必須重懲他們。





龍門一腳劉春


對人販子絕對不能因為害怕人販子途中驚覺害怕法律懲處而殺死孩子,不去判死刑。我承認,一旦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會導致人販子在“販人”途中施用更加嚴密(比如麻醉)的手段,以防別人察覺,造成許多被販的人到殘甚至死亡。或被懷疑後而孤注一擲,殺掉孩子。但這絕不是放過人販付岀生命代價的藉口。就像消滅敵人也會犧牲戰士一樣,不用極端殘酷的手段對待人販子,包括會犧牲一些孩子,不足以讓人販子徹底收手,反而將會因“經濟效益”的誘惑,使越來越多的人受到殘害。不僅要對人販子要處極刑,還要對知情不報,“買人者”都要處以重刑。形成強大的精神壓力和法律震懾力。才可能減少或杜絕販人現象!


開義茶語齋


人販子應當判死刑而且必須判死刑!人販子以剝奪別人家庭的正常生存權而成就自己的一點私利,其犯罪手段殘忍至極,性質惡劣之極。對社會的危害遠超一般的殺人犯罪。被人販子殘害的家庭,基本都是家破人散生不如死。其罪行後果比直接剝奪他人性命嚴重,因此對人販子以一般殺人犯罪分子罪加三等量刑或者凡具備販賣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者一律判死刑,才能平民憤安社會,才能震住比類犯罪,讓國民生活有安全感。有安全感才有幸福感。


老百姓寧


人販子造成的家庭悲劇,可謂罄竹難書,罪大惡極,想必許多人都不乏“判處人販死刑”的、這一發自心底的呼聲和建議。



其實,古代刑律對人販的處罰都是毫不手軟,足令漏網之同夥望之“兩股戰慄”,手心直冒涼氣。

譬如漢朝法律規定,將人販子與殺人傷害同罪並罰,若情節嚴重的將五馬分屍,若賣為奴隸,處以絞行等等。

明清法律對人販更是毫不客氣,只要抓到人販子,那就是死罪。不管人販子是誰,年齡多大,罪輕的擇日殺頭,罪重的會被凌遲處死。

2018年12月28日,為應民心所向,嚴懲人口犯罪,廣東率先打響了對人販子的“正義之槍”!



廣州市中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維平、周容平死刑。因為這兩個犯罪團伙的目頭所販賣的9名兒童,至今還沒有找到下落,給眾多家庭造成了無法彌合的傷害和悲劇。

廣東對人販子的率先判處死刑的舉動,無疑對那些漏網的潛在人販子造成了極大的法律震懾,無疑是給不少地方的法院判決,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司法範本。

因為有擔心“一刀切地判處死刑,會導致人販子變成亡命之徒,進而有可能加害被拐賣的兒童,從而帶來更大的損失”之顧慮。不少地方在處置人犯的刑罰量刑上,一般很少有判處死刑的先例。

然而此舉無形中也給一些人販子的肆無忌憚,膽大妄為,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



霍小姐建議,對那些罪大惡極、罄竹難書,“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人販頭目,應該可以考慮判處死刑,以震懾犯罪,減少家庭悲劇的無辜發生。


霍小姐的八卦爐


人販子,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中最大的惡,對它們施之以死刑,我認為很有必要。人販子的惡,它不但害苦了孩子的一生,而且還毀壞了一個甚至數個家庭,販賣的是孩子,誅的是人心。

我經常看《等著我》欄目,一個大男人經常淚流滿面,特別是看到那些丟失孩子的父母,一生的精力寄託完全放在了找孩子的身上,正常的生活破壞了,整個家庭的歡樂沒有了,父母每天就像木偶一樣,不是在尋找孩子,就是在尋找孩子的路上,很多父母在愧疚和自責中離世,很多夫妻因為孩子丟失離婚,最終家破人亡。

而對於孩子呢,賣給一個正常的人家還算僥倖,能夠有個和其它孩子一樣的成長環境。但有些被當作賺錢的工具,看看那些城市中殘疾的乞討孩子,你就知道有多可惡了。

最令父母傷心的是,即便孩子找到以後,那份感情卻變的生疏了,很多孩子因為從小和養父母在一心,和他們有了濃厚的感情,而對親生父母反倒疏遠,這是親生父母難以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明知對方是買孩子的,但你為了孩子又不得不委屈求全。

所以,我堅決支持對人販子施以死刑,同時還要加大對買家的處罰力度,哪怕他們給孩子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哪怕孩子和親生父母諒解,都不能讓其逃脫處罰。

這就是我自始至終的觀點,不接受任何反駁。


元芳有看法


我們人類在看到動物“同類相食”的時候,經常會感到極度的不適,因為這種危機感彷彿撲面而來,人販子的犯罪行為與此並沒有本質的不同,他(她)們經常潛伏在陰暗的角落裡,伺機誘騙拐賣兒童和婦女,破壞別人的家庭幸福,而目的僅僅是為了金錢,這種無視社會倫理道德的低劣行徑,人神共憤!

關於針對人販子如何量刑的問題,民間支持死刑的呼聲一直都很高,雖然目前我國刑法當中明確規定“情節特別嚴重者可判處死刑”,但如何界定尚存爭議,法院一般是依據客觀事實,但人販子對拐賣對象所造成的傷害有很多都是間接性的,比如有些家庭孩子被拐賣後,父母親人悲痛欲絕,很多人因此出現了精神異常,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家庭結構崩潰,但由於沒有邏輯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明知這種犯罪行為所帶來的附加傷害非常大,卻無法將其直接歸咎到“人販子”身上。

“一次拐騙就可以輕易的毀掉一個家庭”,這是很多群眾支持判人販子死刑的主要原因,還有一部分原因是這類人群大多處在社會的邊緣地帶,為了生存他(她)們可以不擇手段,法律意識極其淡薄,而且他(她)們就算被抓獲判刑,出來之後還是會有極高的幾率重操舊業,繼續危害社會。

因為拐賣婦女或兒童所帶來的收益非常的高,這刺激了許多人選擇鋌而走險,哪怕國家近幾年針對這樣的行為進行高壓嚴打,但仍然無法有效遏制其蔓延的態勢,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地區,某些接收被拐賣者的家庭甚至充當起了人販子們的保護傘,為其提供各種庇護,嚴重的汙染了社會環境,為惡者逍遙法外,這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無法忍受的。

我個人傾向於“冶惡行,用重典”。很多為惡者都是不見棺材不落淚,為了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家庭幸福,我同樣也希望降低對人販子執行死刑的判定要求,讓其明白伸手不光會被抓,還有很大可能會被斬,這樣才能形成實實在在的威懾效果。


風夜火燭


販賣毒品超過50剋死刑,和販賣嬰兒哪個社會危害大?我覺得買賣毒品都是雙方願打願挨的是,對第三方沒多大影響,犯罪不假,不該那麼嚴苛。而拐賣兒童是危害整個社會家庭。看看全國的中小學校門口:上學放學哪個不是家長接送?就是怕孩子除了意外,尤其擔心被拐賣!!!日本小學門口沒有接送孩子的家長。連天皇孫女都是自己上下學!就是因為日本幾乎沒有拐賣嬰幼兒犯罪現象。中國如果消滅人販子,會解約極大社會成本。至少對人販子應該比販毒的刑罰更重!!所以,本人絕對支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不得減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