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感恩责任耐心


就像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只要这个“市场”有需求,就必然会有供给,区别无非是“价格”有变动罢了。严打贩卖人口必须双管齐下,如果只是判处卖方死刑而不去严惩买家,一旦价格升高也必定会有亡命之徒铤而走险。对他们来说,一旦买方开出的价钱高于他们的机会成本,难免他们不会去犯罪。所以,如果要严打,必须重罚买家,最好的办法是与卖家同罪。人贩子判死刑是必须的,也要将买家判死刑,他们让别人家家破人亡,为什么法律不能让这种人家破人亡?没有记错的话,之前买一个女人是判三年来着,非法购买一只大熊猫都是十年!人命再贱也不应该比一只动物贱吧?所以,我支持在判人贩子死刑的前提下,也判处买家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要让存有买卖人口心里的人万劫不复,要让他们不敢动这个念头!


知否青史


“人贩子”这三个字总是让人义愤填膺,恨之入骨!用别人家的痛苦万分来换取自己的熏心暴利,通过哄骗、抢夺孩子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丧失了立人之本和做人良心!

记得前年邻村有个老太太用脚蹬三轮拉三岁的独生孙女去赶集,路上被骑摩托的俩男人从三轮车上抱过孩子就跑了,老太太追不上,着急的大喊“救命啊救命”,可怎么可能追上呢?可怜的奶奶坐在地上大哭:怎么向儿子儿媳交代啊?我不活了。当时幸亏好心人来拉住老太太并报警,不然她真寻死。多亏警察全城缉拿当天就把人贩子逮住了,孩子才安全回家。你说人贩子可恨不?

还有个朋友坐长途火车回家遇到的,途径菏泽站验票,乘警查到有一男一女中年人时,由于是外地人口音听不懂,女的还大夏天用小被严严实实包着孩子,但神色不对,警察带去审问,原来是人贩子刚买来的男孩儿,才刚满月,准备来菏泽出卖。打开被裹一看,孩子早憋死了!你说这些人贩子,这不是上天里啊,草菅人命啊!

人贩子我看只要抓住现行立马枪毙!假如还有更高的刑罚也行!


秉烛夜游gbq


人贩子,耍尽手段贩卖妇女儿童,堪称世界第一罪大恶极人,对人贩子是否死刑?谈一下个人看法:

中国第一女人贩子陈香莲,在短短2年时间内拐卖儿童46名!臭名昭著,罪大恶极。

1 人贩子以贩卖妇女儿童为生,这就是变相的摧残食用同类,违背人类意志,手段极其残忍,没有一点人性,不判死刑,天理难容!

2 人贩子都是团伙组织运作,分工明细,行动迅速,从偷抢骗小孩和妇女,成功运送到买家,是一条龙的运作,人贩子全部是首恶,没有胁从犯!

3 不论是富贵人家,还是贫穷人家,只要被人贩子惦记上,就会发生儿童走失事件,或者发生妇女失踪事件,每时每刻零距离威胁着每一个家庭。

4 一个人贩子团伙的罪恶,远远超过无数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罪恶,无数个被贩卖的小孩子,谁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让无数个家庭,陷入暗无天日痛苦的深渊之中。

5 一个人贩子的罪恶,胜过无数个毒贩的罪恶,那些被贩卖的小孩子,也许被贩卖到乞讨团伙中,弄残废作为乞讨的赚钱工具,也许被摘掉器官赚钱.....

6 被人贩子卖掉的妇女,会更加的惨,被老光棍们买去做老婆,简直就是暴力强奸,为防止逃跑,挨揍那是家常便饭,捆绑度日也不稀奇,买家歹毒令人发指的!

7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家卖家可以是同罪,买家同样是重罪,枯竭买家市场,重创遏制卖家市场,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并且有重奖!知情不报,包庇买家,包庇人贩子重罪!🗡

8 全民动员,人人围剿人贩子,让人贩子没有生存的土壤空间,让人贩子这个行业后继无人,这是比死刑还厉害100倍的大法——全民围剿人贩子!

9 全民动员,人人检举买家,特别是最基层的乡村组织,谁家多了陌生的妇女或者是儿童成员,了如指掌,逃不脱法眼。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10年以上至死刑。

张宝艳,“宝贝回家”的创始人,近10年的寻人工作,让她深刻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绑架,但是这项罪行的量刑远远低于绑架犯罪。

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背后还可能伴随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等,被拐儿童妇女的家庭还可能会出现夫妻离婚、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利润依然铤而走险。

因此,张宝艳建议,拐卖犯罪的量刑须重于绑架罪。同时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



情感俏百合


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对于社会上许多家庭来说,人贩子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坏蛋。他们是社会上的败类,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让千千万万的家庭破碎。并且,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谓是不幸至极。妇女要不是让其卖淫要不是卖到偏远山区做家奴,一辈子无法的忍受他人的欺凌。儿童有更惨的,比如剁其手臂,断其脚,然后让孩子们去乞讨。更或者直接贩卖其人体器官。简直太残忍。我们不得不说,人贩子就是魔鬼,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死刑才能平息众人的怒火。

但是还有一种说法,假如我们是人贩子,在被警方追捕时,作为一个人贩子你会怎样解决。当上了人贩子的人,很多都是极端分子。他们会想反正都是死,不如让妇女儿童一起陪葬。这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就是一个大灾难了。所以,我们在针对这样的问题时,警方没有考虑一来就死刑,这也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纵容了他们,他们可能就会越发猖狂。必须重惩他们。





龙门一脚刘春


对人贩子绝对不能因为害怕人贩子途中惊觉害怕法律惩处而杀死孩子,不去判死刑。我承认,一旦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导致人贩子在“贩人”途中施用更加严密(比如麻醉)的手段,以防别人察觉,造成许多被贩的人到残甚至死亡。或被怀疑后而孤注一掷,杀掉孩子。但这绝不是放过人贩付岀生命代价的借口。就像消灭敌人也会牺牲战士一样,不用极端残酷的手段对待人贩子,包括会牺牲一些孩子,不足以让人贩子彻底收手,反而将会因“经济效益”的诱惑,使越来越多的人受到残害。不仅要对人贩子要处极刑,还要对知情不报,“买人者”都要处以重刑。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和法律震慑力。才可能减少或杜绝贩人现象!


開義茶語齋


人贩子应当判死刑而且必须判死刑!人贩子以剥夺别人家庭的正常生存权而成就自己的一点私利,其犯罪手段残忍至极,性质恶劣之极。对社会的危害远超一般的杀人犯罪。被人贩子残害的家庭,基本都是家破人散生不如死。其罪行后果比直接剥夺他人性命严重,因此对人贩子以一般杀人犯罪分子罪加三等量刑或者凡具备贩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者一律判死刑,才能平民愤安社会,才能震住比类犯罪,让国民生活有安全感。有安全感才有幸福感。


老百姓宁


人贩子造成的家庭悲剧,可谓罄竹难书,罪大恶极,想必许多人都不乏“判处人贩死刑”的、这一发自心底的呼声和建议。



其实,古代刑律对人贩的处罚都是毫不手软,足令漏网之同伙望之“两股战栗”,手心直冒凉气。

譬如汉朝法律规定,将人贩子与杀人伤害同罪并罚,若情节严重的将五马分尸,若卖为奴隶,处以绞行等等。

明清法律对人贩更是毫不客气,只要抓到人贩子,那就是死罪。不管人贩子是谁,年龄多大,罪轻的择日杀头,罪重的会被凌迟处死。

2018年12月28日,为应民心所向,严惩人口犯罪,广东率先打响了对人贩子的“正义之枪”!



广州市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维平、周容平死刑。因为这两个犯罪团伙的目头所贩卖的9名儿童,至今还没有找到下落,给众多家庭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害和悲剧。

广东对人贩子的率先判处死刑的举动,无疑对那些漏网的潜在人贩子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震慑,无疑是给不少地方的法院判决,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司法范本。

因为有担心“一刀切地判处死刑,会导致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进而有可能加害被拐卖的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之顾虑。不少地方在处置人犯的刑罚量刑上,一般很少有判处死刑的先例。

然而此举无形中也给一些人贩子的肆无忌惮,胆大妄为,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霍小姐建议,对那些罪大恶极、罄竹难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贩头目,应该可以考虑判处死刑,以震慑犯罪,减少家庭悲剧的无辜发生。


霍小姐的八卦炉


人贩子,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中最大的恶,对它们施之以死刑,我认为很有必要。人贩子的恶,它不但害苦了孩子的一生,而且还毁坏了一个甚至数个家庭,贩卖的是孩子,诛的是人心。

我经常看《等着我》栏目,一个大男人经常泪流满面,特别是看到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一生的精力寄托完全放在了找孩子的身上,正常的生活破坏了,整个家庭的欢乐没有了,父母每天就像木偶一样,不是在寻找孩子,就是在寻找孩子的路上,很多父母在愧疚和自责中离世,很多夫妻因为孩子丢失离婚,最终家破人亡。

而对于孩子呢,卖给一个正常的人家还算侥幸,能够有个和其它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但有些被当作赚钱的工具,看看那些城市中残疾的乞讨孩子,你就知道有多可恶了。

最令父母伤心的是,即便孩子找到以后,那份感情却变的生疏了,很多孩子因为从小和养父母在一心,和他们有了浓厚的感情,而对亲生父母反倒疏远,这是亲生父母难以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明知对方是买孩子的,但你为了孩子又不得不委屈求全。

所以,我坚决支持对人贩子施以死刑,同时还要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哪怕他们给孩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哪怕孩子和亲生父母谅解,都不能让其逃脱处罚。

这就是我自始至终的观点,不接受任何反驳。


元芳有看法


我们人类在看到动物“同类相食”的时候,经常会感到极度的不适,因为这种危机感仿佛扑面而来,人贩子的犯罪行为与此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他(她)们经常潜伏在阴暗的角落里,伺机诱骗拐卖儿童和妇女,破坏别人的家庭幸福,而目的仅仅是为了金钱,这种无视社会伦理道德的低劣行径,人神共愤!

关于针对人贩子如何量刑的问题,民间支持死刑的呼声一直都很高,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但如何界定尚存争议,法院一般是依据客观事实,但人贩子对拐卖对象所造成的伤害有很多都是间接性的,比如有些家庭孩子被拐卖后,父母亲人悲痛欲绝,很多人因此出现了精神异常,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家庭结构崩溃,但由于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明知这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附加伤害非常大,却无法将其直接归咎到“人贩子”身上。

“一次拐骗就可以轻易的毁掉一个家庭”,这是很多群众支持判人贩子死刑的主要原因,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这类人群大多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为了生存他(她)们可以不择手段,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而且他(她)们就算被抓获判刑,出来之后还是会有极高的几率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

因为拐卖妇女或儿童所带来的收益非常的高,这刺激了许多人选择铤而走险,哪怕国家近几年针对这样的行为进行高压严打,但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其蔓延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某些接收被拐卖者的家庭甚至充当起了人贩子们的保护伞,为其提供各种庇护,严重的污染了社会环境,为恶者逍遥法外,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无法忍受的。

我个人倾向于“冶恶行,用重典”。很多为恶者都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为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家庭幸福,我同样也希望降低对人贩子执行死刑的判定要求,让其明白伸手不光会被抓,还有很大可能会被斩,这样才能形成实实在在的威慑效果。


风夜火烛


贩卖毒品超过50克死刑,和贩卖婴儿哪个社会危害大?我觉得买卖毒品都是双方愿打愿挨的是,对第三方没多大影响,犯罪不假,不该那么严苛。而拐卖儿童是危害整个社会家庭。看看全国的中小学校门口:上学放学哪个不是家长接送?就是怕孩子除了意外,尤其担心被拐卖!!!日本小学门口没有接送孩子的家长。连天皇孙女都是自己上下学!就是因为日本几乎没有拐卖婴幼儿犯罪现象。中国如果消灭人贩子,会解约极大社会成本。至少对人贩子应该比贩毒的刑罚更重!!所以,本人绝对支持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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