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會區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某受賄案一審宣判

近日,淮上區法院對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某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經查,2011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擔任禹會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購房款人民幣69.7951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9.5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自己所犯罪名供認不諱。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且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索取他人賄賂,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92951.7元及孳息10800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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