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科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誰來任免?不歸其上級!

根據我國地方人大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


科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誰來任免?不歸其上級!

不論哪一級的院長都是由人大選舉產生的,但有一種例外——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區域並非市級的,而是地區(也就是行政專署),那麼院長的產生就是由人大主任提名的,而不是人大會議選舉產生。
科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誰來任免?不歸其上級!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科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誰來任免?不歸其上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即省、市、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但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