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執行難”出新規 律師調查令來了 持令可查微信、支付寶等財產狀況

破“执行难”出新规 律师调查令来了 持令可查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状况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文通訊員賈共鑫攝影

“老賴”欠錢不還,消失不見,想去相關部門調查他的婚姻登記信息、住址電話卻遭遇不配合咋辦?律師調查令來了!昨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記者現場瞭解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廳、河南省律師協會聯合印發《關於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這意味當事人和律師去相關單位持令調查取證更加有“底氣”。

啥是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或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並獲得批准,由法院簽發給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該證據的法律文書。

調查令適用範圍:

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與案件待證事實

有關的證據

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

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

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

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執犯罪等相關證據等

出臺律師調查令更好維護當事人權益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宋海萍介紹,近年來,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在解決執行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採取了大量的強制措施,法院依職權查找和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能力已基本接近極限。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充分收集相關證據,這也為律師調查令的實行提出了現實需求。隨著民事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的持續增長,人民法院必須更新理念,發揮當事人和律師作用,讓律師參與證據和財產的調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省律師協會會長王京寶介紹,律師調查方面,法律有相關規定,但沒有具體措施。律師調查難,已經成為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老大難”。以往調查過程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調查缺乏權威性,一些當事人或者單位就不夠重視,不配合。有了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律師調查就有了具體措施的保障。

宋海萍說,一段時期以來,我省鄭州、洛陽、新鄉、開封、安陽等地法院出臺了相關規定,探索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

【問題1】哪些情況可以適用調查令?

明確12種適用調查令,可查被執行人微信、支付寶相關信息

宋海萍介紹,《規定》規定了調查令的適用範圍:調查令可用於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的證據,以及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執犯罪等相關證據、信息或財產狀況等。從執行工作的角度,文件中列舉了適用調查令的12種情況,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民事訴訟中調查令的調查範圍,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需要,參照適用。對於涉及國家秘密、與案件不具有關聯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等4種情形,不得適用律師調查令。

其中,可適用的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戶籍登記、身份證登記、護照及其他出入境證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記、配偶或其同住親屬、社會保障情況、徵信記錄、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微信、QQ、微博、支付寶、網絡虛擬賬號信息等。

【問題2】當事人如何申請調查令?

可在線,可書面

宋海萍介紹,《規定》明確了當事人的申請途徑、程序及所提交材料。調查令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師通過網絡在線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申請書、律師事務所公函、授權委託書、委託權限以及承諾書等材料。《規定》強調:申請調查的證據或財產線索應當明確、具體,調查方法應當具有可操作性。申請調查的內容僅載明調查“案件相關資料、有關材料”或存在其他內容不明確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問題3】申請以後,法院多久能批覆?

情況緊急,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回覆

宋海萍介紹,《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審批程序和調查令載明的主要內容。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調查令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准許,決定準許的,應當立即簽發調查令,並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以及調查完畢後提交調查材料的時間和內容。如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並簽發調查令。調查令列舉了包括“案件的案號、當事人名稱”“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有法定協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以及“妨礙調查的法律後果”等十項具體內容。

【問題4】律師不規範使用調查令咋辦?

不當使用、洩露調查令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宋海萍介紹,《規定》規定了律師調查中的禁止行為及懲戒措施。律師在調查期間,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不再向其簽發調查令,情節嚴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或懲戒的司法建議,並根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以下行為:未完整、及時反饋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不當使用、洩露持調查令獲得的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或者信息的;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詆譭對方當事人聲譽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問題5】持令調查依然得不到配合咋辦?

不履行協助義務,可罰款、可拘留

《規定》明確規定相關單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即人民法院除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問題6】律師調查令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第六十四條規定了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的主張要自行收集證據,並且在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這為律師參與調查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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