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2019修正案通過!新消防法新在何處?

這次修訂,共涉及11大類修改。

那麼,新修改的消防法有哪些值得關心的內容?

《消防法》2019修正案通過!新消防法新在何處?

1、新在何處?

(1)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驗相關工作。審驗哪些工程,具體的審驗和備案等行政審批,備案抽查、監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門負責。

(2)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相關行政處罰工作。對在建築工程審驗、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依照消防法進行罰款、三停、強制執行等行政處罰。

(3)住建部門承擔部分信息報送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4)應急管理部門被賦予新的職能。如對轄區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制訂和公佈消防產品相關政策;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重大火災隱患等。

(5)新的稱謂變化。消防救援機構取代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公安消防隊。

2、有哪些關心的內容?

(1)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消防監管職能。消防監管仍由本級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仍然承擔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有權進行消防行政處罰。

(2)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火災調查統計職能。

(3)公眾聚集場所的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投用或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並處3-30萬元罰款。

(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5)派出所的消防監管職能未變。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3、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1)公安派出所繼續承擔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修改後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修正案只將原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的內容沒有刪改。

(2)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得以保留

修改後的《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坊間流傳取消此項審批的消息不實。

(3)住建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不再有采取傳喚措施的權力

修改後《消防法》第七十條,刪除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住建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不再有權採取傳喚措施。

(4)修正案沒有涉及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此次沒有做修改。目前,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維持現狀,未來走向有待配套規章修改後,尤其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的規定出臺,便可揭曉。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七)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十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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