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證據能互相吻合、印證,
已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鎖鏈,
足以證實被告人楊某清以非法
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
多次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32.6萬元。
近日,由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清敲詐勒索案依法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開審理。
庭審現場,福清市紀委監委幹部、各鎮街紀(工)委書記、村居主幹代表近200人在場參與旁聽。
為何該案引發多方關注呢?
原來被告人楊某清是一名信訪戶,其長期向各部門信訪舉報,反映被害人楊某輝、楊某安等人違規圍海養殖的情況。
福清市海洋與漁業局根據其舉報材料等相關材料,先後多次對楊某輝等人超面積圍海養殖作出行政罰款決定。
信訪戶怎麼成了被告人呢?
發現違規填海
被告人楊某清發現,被害人楊某輝、楊某安等人在東瀚鎮南潯村宮前海域圍海養殖,為了儘可能增加養殖收益,在未經審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圍海養殖的海域擴大。
編造材料舉報
被告人楊某清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楊某輝等人所圍海域使用權系村集體所有的情況下,仍編造自身權益被侵害的理由到福清市海洋與漁業局等各部門信訪舉報。
敲詐勒索財物
同時,被告人楊某清以舉報信訪為要挾,長期向被害人勒索財物。
2017年5月
楊某輝等人害怕舉報會影響圍海進度,被迫向楊某清支付人民幣3萬元。
2017年6月
楊某清再次以上述理由向楊某安等人索要財物,楊某安等人再次向楊某清支付人民幣5萬元。
2017年6月
楊某清又以考駕照為由向楊某安等人索要培訓費及路費共計人民幣1.1萬元。
2017年7月
被害人楊某安再次被迫向楊某清支付人民幣8.5萬元。
2018年1月
被害人楊某輝、楊某安等人再次違規圍海。被告人楊某清發現後,便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破壞其耕地作物為由先後二次向被害人要挾索要財物共計
人民幣15萬元。最終
被告人楊某清因敲詐勒索罪
被福清市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楊某清敲詐勒索案是近年來我院辦理的以舉報信訪為要挾向被害人勒索財物的典型,楊某清濫用信訪權利,以舉報之名行勒索之實,其行為不但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更是嚴重擾亂信訪工作的正常開展。
舉報、信訪是民眾表達訴求、反映問題並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也是政府瞭解民意的重要方式。但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更不能把信訪作為生財手段,將舉報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否則,得到的只能是漫漫牢獄。
供稿: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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