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甲委託乙辦事,交給乙10萬元錢,甲說乙耽誤了自己的事,要乙支付15萬元。雙方對這15萬元寫的是借款協議。後甲起訴乙要求履行借款協議。
假設乙方請了有經驗的律師,就會以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為由進行抗辯,導致甲敗訴或者不能完全實現訴訟目的。
如果甲乙雙方就該15萬元給付寫成“和解協議”,就很安全。因為和解協議是為解決糾紛,雙方讓步的結果。
合同有借款之名,實為和解協議,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處理。這在理論上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是在實務中很難做到。
有時候男女情人發生爭議,女方會逼迫男方寫借條,寫男方從女方處借了多少錢。這種合同有一個風險,一方面男方能主張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另一方面也有敲詐的嫌疑。寫和解協議效果可能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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