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20年房齡的新房一拆遷就“危”了?行政目的不當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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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張念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常有被徵收人收到“危房認定通告”“解危排險通知”之類的材料,住得好好的房子一下子就被認定為“危險房屋”,還美其名曰為了緊急避險,為了當事人的安全考慮,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撤離避險。而一旦被徵收人“聽話”乖乖撤離,房屋就會被地方政府部門以排險名義直接拆除,被徵收人也就喪失了補償安置糾紛中的主動權。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團隊就來為大家講講關於危房的那些事……

不到20年房齡的新房一拆遷就“危”了?行政目的不當難合法!

【基本案情:“以拆危促拆遷”老調重彈】

當事人初女士家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其合法的擁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初女士在此僅居住了十幾年,2007年該房屋所在地就被納入 “惠工街36號萬德地塊”項目的拆遷範圍。然而該拆遷項目所依據的拆遷許可證經過多次的續期,拆遷項目也是十幾年遲滯不前,拆遷部門管理混亂。

2019年1月16日,瀋陽金融商貿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瀋陽市瀋河區應急管理局、瀋陽市瀋河區房產局、瀋陽市公安局瀋河分局和瀋陽市瀋河區朱剪爐街道辦事處聯合向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三棟樓房的住戶下達了一份《危房通告》,告知其所居住房屋已經處於危險狀態,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住戶7日內自行撤離。

兩天後五部門又聯合向所謂三棟“危樓”的住戶送達了《限期撤離催告書》,要求所有住戶在5日內自行撤離,否則將強制撤離。緊接著,三棟“危樓”被政府部門強拆。

【律師解析:行政目的不當怎麼著都不可能合法】

在明律師梁紅麗

在詳細分析案情後指出,五部門聯合下發的《危房通告》存在重大違法情形:

其一,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而涉案房屋是2000年左右建造完工的近代新房,且是混凝土澆築而成,抗震烈度級別達到8度以上,居住年限尚不足20年,顯然根本就不存在危房的情形。因此,該處樓房並未達到“危險房屋”的認定標準,純屬於為達拆遷目的而實施的“以拆危促拆遷”。

其二,《規定》第6條指出,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然而本案中危房認定的主體遼寧鑫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不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危險性鑑定並不屬於其經營範圍,因此其並不具備鑑定危房的主體資格。

其三,《規定》第7條指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才會及時進行鑑定。

據此,申請危房鑑定的主體依法應當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中瀋河區房產局在無合法授權手續的情形下對當事人的房屋申請鑑定也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

其四,對行政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而《危房通告》作出的5個主體都沒有法定的作出《危房通告》職責權力清單,所以該《危房通告》作出主體存在嚴重違法情形。更重要的是該《危房通告》並非拆除當事人房屋的合法依據,其不是《危房拆除決定》,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但是五部門在下發了《危房通告》後立刻向所有住戶送達了《限期撤離催告書》,後又依據該《限期撤離催告書》實施違法強拆行為,明顯是程序和內容的雙重違法。

在梁紅麗律師的分析指導下,被徵收人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將《危房通告》和違法強拆的行為均起訴至法院。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不到20年房齡的新房一拆遷就“危”了?行政目的不當難合法!

在明律師通過本案想提示大家的是,房屋到底“危”不“危”並不是一個難以主觀判斷的事實。一旦在徵收拆遷中自己的房屋面臨了這種情形,被徵收人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通過法律途徑阻止以解危排險名義強拆房屋的事情發生。同時,要注意及時固定證據,必要時自行委託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先行評估,為房屋遭強拆後維權時的舉證奠定基礎。“以拆危促拆遷”的做法已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5日發佈的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中的“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所明確否定,更為詳盡的理由闡述大家可以自行查閱(2015)九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來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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