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把酒言歡,隨後驅車回家,路上跑出了“S”形。4月23日下午,駕駛人包某因疑似醉酒駕駛被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隊交巡警查獲。
案情回顧
2019年4月23日15時許,烏市公安局交巡大隊交巡警在烏蘭街與興安路交叉路口執勤時,發現一輛蒙F*****號兩輪摩托車在烏蘭東街由東向西晃晃悠悠跑著“S”路線,交巡警當即上前攔截並詢問駕駛員情況。駕駛員包某一身酒氣,且語無倫次,於是被當場傳喚至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隊。
經瞭解,包某中午與朋友們在烏市某小吃部吃飯,朋友間好久不見,吃到高興處,避免不了“推杯換盞”,你來我往就喝了不少酒。後經檢測,包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90.58mg/100ml,屬醉酒,涉嫌危險駕駛罪。
目前,包某已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交警提示】
飲酒後的人無法正確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廣大駕駛員朋友,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勿酒後駕車,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審 核:宋海英
文 字:慈春雨
編 輯:杜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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