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討薪 加班不慌

在生活節奏愈發加速的時代,加班常常身不由己,作為員工,依法索要加班費無可厚非。2018年,房山法院共審理勞動爭議類案件626件,其中,涉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有210件,佔勞動爭議總案件數的33.55%,其中,餐飲行業和保安、保潔等物業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及用人單位是最大的兩類涉訴主體。如何維護勞動者權益,是不是所有加班都必須有所得,今天,房山法院的法官通過一則案例,與大家共同探討索要加班費的問題。

【案情回顧】

黃先生於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某餐飲公司擔任切配工,入職時僅約定月工資4000元,對每月工作天數未作約定,雙方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上班後,公司告知其每月休息兩天,法定節假日不另行安排休假。黃先生的工作時間為早9點至晚9點。

2018年1月31日,黃先生提交離職申請,並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餐飲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仲裁委裁決支持了黃先生的請求。餐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餐飲公司辯稱,公司與黃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已經將廚房承包給張先生,後廚工作人員的招聘工資發放等事宜均應由張先生負責,給黃先生髮放工資的主體是張先生個人而非餐飲公司。此外,餐廳於2018年2月由個體工商戶變更為公司,登記經營者由陸某某變更為法定代表人馬某,公司對黃先生工作時間毫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工資轉賬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公司變更後原登記經營者成為新公司的股東,變更後的新公司要承擔原公司的債權義務。法院認為在仲裁階段餐飲公司已經承認勞動關係,在訴訟階段沒有證據將其推翻。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向黃先生支付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及未籤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共計18000元。

【法官說法】

在追索加班工資糾紛中,先得明確以下問題。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存在勞動關係。如何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呢?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餐飲公司與黃先生之間符合上述要件,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對加班事實的證明責任該由誰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加班事實的存在通常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提示】

很多人認為,加了班就應該得到加班費,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時長、工資待遇等,要首先依從約定,在約定工作時長範圍內,即使不是實行8小時工作制,通常也不屬於加班。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時工作制下,由於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例如長途運輸人員、外勤、推銷人員等,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想要主張加班費,勞動者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進行舉證,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需經批准的情況下,勞動者稱其存在加班,用人單位否認的,勞動者應對經過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內容進行舉證。在舉證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勞動者往往處弱勢地位。

法官提醒大家,作為勞動者,應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表複印件、加班審批手續等證據;關於加班的約定,儘量落實到書面上,不要口頭約定。作為用人單位,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時向員工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必須先向人社部門報備審批,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實行特殊工時制,變相讓員工加班。否則當糾紛產生時,用人單位不僅會受到經濟損失,也會影響到自身信譽。

撰稿人:房山法院 王嘉

聯繫人:房山法院新聞辦 吳明慧

聯繫電話:8038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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