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朋友錢過了4年才要,過了訴訟時效,朋友不給,還能要回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您可知道,法律保護您債權的時間是有限的。如果您不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索要欠款,這錢可能就不是您的了。

家住新邵縣的李某夫婦經營一家加工廠,2006年至2012年期間,李某夫婦多次借錢給方某。截至2013年2月20日,方某共欠李某夫婦10萬元整。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借款期限為6個月。

借給朋友錢過了4年才要,過了訴訟時效,朋友不給,還能要回嗎?

借款到期後,方某未償還債務,李某夫婦也未向方某催還該借款。2017年11月,李某夫婦忽然想起方某還欠他們10萬元錢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某償還10萬元債務。

那麼對於已經過了還款期限後4年之久的債權,法律還保護嗎?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本案發生在2013年,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內索要欠款,人民法院會保護債權人的民事權利,強制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債權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之後索要欠款,人民法院不再強制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借給朋友錢過了4年才要,過了訴訟時效,朋友不給,還能要回嗎?

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方某出具的欠條上載明借款期限6個月,也就是說,到2013年8月20日,方某應當償還欠款,但他並沒有還。此時,李某夫婦就應當知道自己的債權受到了損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根據當時2年的訴訟時效規定,法律保護債權的期限至2015年8月20日前。

當然,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起訴的,法院依然應當受理。在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如果本案方某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不會主動適用,結果應該是支持李某夫婦還錢的訴訟主張。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夫婦在2013年8月20日之後,一直沒有向方某索要欠款。而是在過了4年之後,突然想起來這筆欠款,才起訴至法院。這時候,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規定。而且,在庭審過程中,方某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如經法院查明,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支持。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況。

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適用情形總結起來包括,不可抗力、特殊事件導致權利人不具備行為能力且喪失代理權,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重新計算六個月。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發生債權人提出還款要求、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者債權人提起訴訟/仲裁的法定事由,使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也就是說,如果李某夫婦在2013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之間,每隔一段時間向方某要一次錢,每次間隔需在兩年以內,訴訟時效就被中斷了,每次中斷後重新計算兩年的時間。這樣就不會導致因訴訟時效屆滿,自己的錢要不回來的結果了。

借給朋友錢過了4年才要,過了訴訟時效,朋友不給,還能要回嗎?

經查,本案李某夫婦在2013年至2017年之間,從未向方某索要過欠款,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以及延長的事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夫婦將10萬元借款出借給方某。方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夫婦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即最遲於2015年8月20日前主張債權。而李某夫婦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方某主張債權,早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李某夫婦又未能舉證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故應由李某夫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律從來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大覺的人。即便鐵證如山,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債權人也會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像本案中的李某夫婦,因一時疏忽忘記索要欠款,4年後,再想起來要的時候,法律已經不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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