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避稅·反避稅與稅務策劃|灼見

高金平:避税·反避税与税务策划|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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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富蘭克林曾說:“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企業家在最初的原始積累過程中,往往通過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和加快資本積累進程,這就是偷稅的動機,而稅務機關以往的執法資源不足又增強了納稅人的僥倖心理。前有誘惑,後有僥倖。

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轉型升級,創新商業模式,追求可持續發展,這時企業家的風險意識會增強,至少主觀上他們不再想繼續偷稅,於是自然而然地想到避稅,其中最常見的方法就是通過成立低稅負的關聯企業以轉讓定價方式達到少繳稅目的。殊不知,有避就有反,我國稅法對避稅行為明令禁止,反避稅條款在單行稅法中到處可見,例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確定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等等。

其實,納稅人大可不必偷避稅,如果企業經營決策時能夠統籌兼顧,在企業組織形式和交易結構設計時作適當選擇就可以減輕稅負。籌劃乃運籌、謀劃之意,所謂籌劃就是決策的過程。企業在決策時應事先了解企業及相關法律主體的納稅義務,從組織架構搭建、權利義務分配、合同履行方式、利益實現與退出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並設計資本結構和交易結構的最佳安排,這個過程就是稅務籌劃。專業、規範的稅務籌劃可以最大程度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防範稅務風險,助力企業長遠發展,從而實現稅收與經濟的同步增長。

當然,稅務籌劃與避稅有時也難以區分,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避稅。納稅人需要從企業戰略、行業特點、經營常規等多維度向稅務機關解釋商業實質以說明其合理性,如果稅務人員不能接受納稅人的觀點,則會進一步實施反避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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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反避稅時應做到主體適格、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正確,以避免濫用稅法,侵害納稅人權益。首先,主體適格。反避稅不屬於稅務稽查的範圍,只能由專業的反避稅部門通過專門的程序實施。其次,依法執行。反避稅程序應嚴格執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規範的操作程序既是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法律要求,又可以減少定性錯誤風險。第三,定性準確。反避稅應避免矯枉過正,有時候,納稅人合理的商業決策,本不屬於避稅行為,卻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避稅。稅收的強制性決定了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被管理者的身份,納稅人註定是弱勢群體,若不能據法力爭,有力抗辯,則更多時候只能會被動接受稅務人員的主觀意志。第四,處理正確。反避稅工作要以維護國家總體稅收利益為重,堅決杜絕將轉讓定價調查作為各地爭奪稅源的手段。

反避稅規則的規範對象,只限於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的稅務安排。稅法明確對於境內關聯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如果企業實際稅負等於或低於境內關聯方稅負,不應對該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因為相應調整會使企業的補稅等於或少於關聯方的退稅,國家總體稅收不變或減少;二是,如果企業實際稅負高於境內關聯方稅負,可以對該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但為了避免各地之間開展轉讓定價相應調整談判,應按照該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實際稅負差補稅,關聯方不退稅。

5月7日(週二)19:00,復旦大學泛海國際金融學院會計學客座教授、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幹部學院教授高金平主講的“商業模式創新與稅收方案設計”主題論壇將與您一同探討稅收工具在商業模式創新中的應用,讓您收穫財稅佈局的“錦囊妙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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