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都是單身惹的禍
現在早就不流行“父債子還”咯!只要子女沒有繼承貸款人的遺產,也就沒有義務替他還任何債務!不過,銀行貸款一般都有足額抵押物(或擔保人)的,即便是貸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產生壞賬的可能性也極小!
《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
此類情況,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銀行貸款,在198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繼承法》中第第三十三條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從此條規定中,結合相關情況,我們可以知道:
無論有沒有可繼承的遺產,只要子女放棄繼承的,也就清償銀行幾十萬元貸款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遺產實際價值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的話,銀行也是不可以向子女追償的,當然子女自願償還的除外;
銀行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極小
其實,在現實中,幾十萬元的銀行貸款,肯定是有足額抵押物的(或擔保人),銀行資金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極小;即便是萬一,貸款人沒有任何可執行的遺產,子女也不願意代為償還的話,銀行就只能按壞賬處理咯!
現在,民間借貸、信用貸款的一般要求
正是有貸款人可能意外去世(或生前轉移財產)的風險存在,據我所知的情況,現如今的大額民間借貸、信用貸款,除了需要足額抵押物之外,還會要求貸款人配偶簽訂擔保協議,甚至會要求其子女(18歲以上)也同時進行連帶擔保!
這樣一來,就可以最大化降低貸款的風險,要求確實有點過分;不過很多貸款人,急於使用資金,不得已還是會滿足要求的!
總之,子女確定沒有任何可繼承財產的話,是完全可以放棄繼承權的,幾十萬銀行貸款自然也就沒有義務歸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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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者思
我在做客戶經理期間遇到過此類情況:
我當時的客戶50歲,孩子28歲,已經成家。客戶在我這裡有30萬,一年期的貸款,主要用於其菸酒店的經營。沒想到貸款發放的第三個月,我的客戶意外出車禍去世。孩子剛參加工作沒幾年,手裡也沒有太多錢,菸酒店經營情況也並不好。當我找到客戶的孩子希望他償還貸款時,客戶的孩子以及兒媳一致向我表達了不願意替父親償債的想法。
當時作為客戶經理,年輕氣盛,心想父債子償在古代不是經常出現嗎?這個孩子怎麼這麼不通情理呢?於是我就找到了我們銀行的法務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可以,我想起訴客戶的孩子。
法務老師聽了我的描述說:
現在的法律沒有父債子償這麼一說,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用繼承財產償債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死後,孩子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則沒有義務一定要替父親還債。如果孩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遺產應當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債務。如果遺產不夠償還債務,孩子也沒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剩餘債務。最後聽從了法務老師的建議,我去向客戶的孩子交涉,給他提供了兩種方案:
你接管父親的菸酒店,把錢還了。
你不用還錢,我們把菸酒店盤出去。多了,與你無關,少了,也不用你補錢。
像題注的這種情況,如果這個男人的子女真的確定他沒有遺產可以繼承,那就放棄繼承,債務自然不用償還。
我是銀行研究僧,你學習,我也跟著學習。
銀行研究僧
原則沒有。
父債子還,這個更多的是停留在道德倫理層面。但在法律上,這個要求並不具有法律依據。父債子還並不符合合同相對性以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理念。
若真要這麼要求,唯一能夠靠的上邊的,也就是《繼承法》第33條規定。該條款規定是這樣: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當繼承相應的債務,但是繼承的債務以遺產的價值為限。這裡講父債子還也並不合適,因為本質是用債務人的財產還債,與債務人本人償還實際並無差別。
後面繼承人自願承擔的那句話是廢話,估計沒什麼人願意。當然,若是子女願意償還,那是他們道德高尚,若是不願意償還,道德及法律都不苛責。
本案中,死者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作為子女自然也不應當承擔其債務。至於銀行,有呆賬和壞賬的機制,按照程序處理即可。
葉律師
看了很多人的答案,講的都不是很全面,有一種情況大家沒有考慮到,下面我將有可能出現的幾種情形為大家一一講述一下:
第一,子女在繼承遺產額度內承擔償還責任。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以後,他的遺產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剩餘部分作為可繼承遺產由配偶、子女按份或者按遺囑繼承;若子女自願放棄遺產繼承,那麼死者的所有債務子女都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父債子還”從法律角度來講並沒有立腳點;若子女選擇繼承死者的遺產,那麼死者生前債務子女有義務為其償還,但是以遺產額度為限,超過遺產金額的債務子女有權不予償還!
第二,子女有擔保責任的,必須償還銀行債務。
死者生前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時,若子女是借款合同的擔保人,那麼不管子女是否選擇繼承遺產,他們都有義務償還死者的銀行貸款。若子女是一般保證責任,銀行只有在死者沒有可執行財產時選擇讓其子女代為償還;若子女為連帶保證責任,銀行既可以選擇執行死者財產進行貸款償還,也可以直接選擇讓其子女代為償還貸款。
綜上所述,死者在銀行的貸款是否可以讓其子女代為償還,需要分情況考慮,並不是所有情況下子女都有義務為其償還貸款,“父債子償”並不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適用!
奇葩財經說
大實話: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只要不繼承遺產,那麼繼承人就不用償還債務。
對於債務償還,很多人認可的就是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當然,這在之前經濟不發達的時候,確實也有一定的實踐和借鑑意義。但是,在如今物質資源充沛,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顯然這種做法已經不再具備實際意義。所以,如果說是一個人欠了銀行的貸款,而自己又沒有遺產的情況下,那隻能是銀行自認倒黴,自行承擔這筆壞賬。
首先,就這種事本身來說,銀行把幾十萬借給某個人,本就是一件需要經性風險評估的事情,比如說債務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債務人的經濟償還能力,以及個人資產等。當然,銀行貸款給我們銀行是要賺取高額的利息的,既然是賺錢,那麼就得承擔風險。而這種風險就是銀行需要承擔貸款人資料造假的風險,需要承擔貸款人突發意外死亡的風險,以及債務人突然喪失償還能力的風險。而像這種債務人死亡,且沒有留下遺產的情況就是銀行應該承擔的風險。
然後,就遺產繼承和債務償還方面的事情來說,這個主要還是遵循誰欠的錢由誰來還的原則。而不是說什麼父債子還,夫債妻還。從法律上來講,如果說債務人死後,其名下有遺產,那麼其遺產就要優先用於債務償還,然後才是被繼承人繼承,而如果說其名下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那麼在所以遺產清償完畢以後,債務也就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不應該再由其子女或者父母配偶償還。
當然,如果說,死者的繼承人不願意讓遺產用於清償債務,比如說,有時候債務人名下遺產是一些有家族傳承意義的古董字畫,或者說是具有投資屬性的基金股票黃金債權等,這時候繼承人則可以選擇繼承遺產,但是與之對應的也要繼承債務人的債務。
所以,總的來說,子女是否要為父母償還債務,主要還是看子女是否願意繼承遺產,繼承遺產就要償還債務,不繼承遺產就不用。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貸款人去世,其子女並沒有義務償還貸款,但是如果子女繼承了遺產,就要從遺產中扣除。
就本問題而言,由於貸款人沒有遺產留給子女,因此子女可以拒絕還貸。
同一條款還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個人最容易從銀行拿到的貸款是房貸,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房產都是抵押給銀行的。假如是房貸差幾十萬沒還清去世了,如果子女不繼續還貸,則銀行可以走法律程序收走房產並拍賣。拍賣金額還完貸款後如果還有剩餘,需要還給繼承人,如果不足,又沒有其他遺產可以執行,則銀行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由於購房都有首付,加上幾年還款銀行又收回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在房價未出現明顯下降時銀行一般不會出現虧損。
如果是信用卡借款,沒有遺產留給子女,如果貸款人子女沒有還款意願,銀行就只能以壞賬處理。
如果是小企業主貸款,去世後銀行同樣可以走法律途徑,對貸款人名下的企業資產及其他遺產進行拍賣。
實際上,能貸款幾十萬元的人總是有一定資產的,剛貸款就去世的概率非常低,還款期內銀行總能收回部分本金。相對於六大國有銀行一年盈利上萬億的撿錢能力,區區幾十萬元壞賬對於銀行來說只是萬牛一毛,我們不用為銀行擔心。
財智成功
如果確認沒有遺產,一般來說沒有義務幫還貸款。
法律規定
民間有句俗話,叫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其實這句話在現代法律上是不存在的,雖然父債子還在中國可能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但是在法律上還真不一定是父債子還。
首先,《繼承法》第33條規定: 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子女覺得沒有遺產可以繼承,或者覺得債務大於可以繼承的遺產,只要放棄對遺產的繼承,那麼也不必償還其債務。
其次,還是《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即使繼承了遺產,如果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也就是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那麼繼承人是不用負清償責任的義務,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
最後,要看貸款的性質,如果男子所借貸款是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麼這筆債務,就不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這一點,可以參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如果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債務,否則,視為個人債務。
實際情況
上面說了法律規定,還要看看實際情況。能欠銀行幾十萬的,可不是一般人。
如果是房貸,那麼有房子做抵押物,處置房子就好了,一般要走拍賣,拍得的款項,償還銀行貸款後,有剩餘的,理論上要返還債務人,真有剩餘,繼承人會不要?如果沒有剩餘,因為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那麼也沒有義務繼續償還了。
如果是經營貸款,沒有抵押物,那麼要看實際經營情況和業務往來,這幾十萬也不可能說沒就沒,走司法程序,銀行的債權也會得到一定的追回,當然,這跟借款人的子女沒什麼關係了。
還有一點,就是有保證人的情況,銀行可以向保證人追償,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給別人作保證,可能其家人不還,你倒需要還。
鑫財經
你這個問題是受了傳統觀念中“父債子償”的影響,雖然這是中華幾千年傳統,但卻與現行的國家法律精神相沖突。
先看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父債子償”的,現行《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分析這個規定,可以得出下面幾條:
1.如果父親有遺產留下,子女繼承了遺產的,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承擔責任;比如繼承了50萬的遺產,父親卻欠人80萬,那麼以所繼承的50萬為限去償還即可掉,另30萬欠款和子女無關了。
2.如果所繼承的遺產不夠償還父親的債務的,對於超過的部分,子女不用從自己口袋掏錢進行償還,但是自願償還的除外;如第1中的30萬欠款,原本子女可不用償還了,但自己願意承擔的,則法律也不干預。
3.如果父親留下了50萬遺產,子女卻明確表示不想要這筆錢,那麼父親的外債也就和子女無關了。
廣州花都程律師
自古以來,都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但是實際在現實中早已不興父債子償這個說法了,目前子女是不是需要替其父親償還債務,問題的關鍵在於有沒有繼承相關的遺產。
繼承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說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那麼他們是無需替其父親償還債務的,既然題目中說沒有遺產留給子女,子女當然就不需要父債子償了。
此外,即使子女繼承父輩的遺產,其償還的界限也就是遺產的價值高限而已,比如父輩欠下外債50萬元,但是子女繼承的遺產為30萬元,那麼子女只需要替父輩償還30萬元的債務,超過的20萬元,子女願不願為父輩繼續償還,看個人意願,法院並不強制。
所以說,根據我國目前的繼承法來說,父債子償這個古老的傳統早已失傳了。
抵質押物
目前個人要在銀行貸款,沒有抵質押物基本是不可能貸出來的,再差至少也要有一個保證人,想要靠純信用貸款幾十萬元,除非你是當地極有名的人物。
對於有抵質押物的貸款,銀行一般會拍賣抵質押物進行償還債務;對於有保證人的貸款銀行則會向保證人進行追償(所以沒事不要亂給人提供擔保);對於純信用的,理論上來說是全虧,但是一個純信用能貸到幾十萬的人,你認為其名下會沒有可執行的資產嗎?
所以說,銀行不會打無把握的仗,即使出現貸款人意外身亡,銀行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回收部分的貸款本金甚至是全額,而不至於說出現全部虧損的情況。
鯉行者
在子女沒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情況下,不需要為父親償還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即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存在償還父親身前債務的義務了。但如果父親沒有任何遺產給子女繼承,所產生的效果與繼承人放棄繼承是一樣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子女也無義務為父親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