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一女子闖紅燈致電動車主身亡,被判刑3年賠百萬,庭上認罪:打著傘沒看清,擔心對方訛錢就逃離了現場。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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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實自己是過錯方,因為自己的錯誤讓別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這賠償多少對於死者來說,都是不夠的,當然,對於賠償,肯定是按照相關賠償標準來說的,生命是無法拿金錢去衡量的,有些錯誤能原諒,有些錯誤不能原諒,就像女子在法庭上認罪時說的那樣,是自己沒有看清楚,擔心對方訛錢逃逸,這個理由是多麼的可恥,生命的消逝就是這種無恥的過錯造成的,所以如今她就要為自己無恥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她必須承擔的責任。

據悉,浙江鄞州女子謝某與駕駛電動車的男子鄧某在十字路口相撞,導致鄧某死亡,根據警方調查發現,是謝某闖紅燈導致車禍發生,而後根據謝某在法庭上稱,自己撞到鄧某後,由於打著傘沒有看清楚,害怕被訛錢,選擇了逃逸,在事實真相的面前,謝某低頭認罪,法院最終判決謝某交通肇事逃逸,謝某闖紅燈在先,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次要責任,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死者家屬117萬。

一失足成千古恨,謝某相信後悔莫及,可是這種結果後悔有什麼用,已經釀成了慘劇,而且是因為自己的僥倖大意造成的慘劇,世界上沒有後悔藥,所以再後悔也是徒勞。

自己犯的錯誤只有接受懲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對於一切犯罪,會給予一個合理的審判,同時也是對社會其他人的一個警示。

交通事故往往都是因為疏忽大意和僥倖造成的慘劇發生,或許一時僥倖帶來的就是一輩子的傷痛,害人害己。


珞珈評論社


真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死亡事故!真是一個企圖僥倖逃脫責任的女子!

讓我們來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有一名謝姓女子闖紅燈過馬路,與一名騎兩輪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的鄧姓男子相撞,導致鄧某連人帶車翻了個底朝天。此時,謝某以下雨打著傘沒看見,並擔心害怕鄧某會訛詐自己為由,逃離現場。結果,由於鄧某倒地後沒有及時得到救治,昏迷失血過多,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今年3月19日,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謝某違規違法闖紅燈,導致了這起事故的發生,在鄧某摔倒後,又僥倖逃離現場,負有主要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判決謝某有期徒刑3年,並連帶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共計117萬元。對此判決,謝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上訴。

我認為,這起事故的發生及判決,可以給人們提供3點思考和警示:

第一、就是行人闖紅燈,後果很嚴重。在有些人的想象中,認為人走在馬路上闖個紅燈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即使是發生事故,也應該是開車人或騎車人的主要責任,把自己看成是弱勢群體。其實,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要知道,在任何時候,人闖紅燈都是違法行為。既然是違法在先,而發生了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是理所應當的。這次謝某的獲刑加100多萬元的賠償,就是擅闖紅燈所付出的沉重代價。

第二、就是在任何時候不能有僥倖。僥倖心理往往是人們很容易產生的一個心理因素,同時也往往是導致嚴重後果的一個原因。按說,這個謝某在與鄧某發生碰撞後,及時地報警或打120,也許會因為鄧某得到了及時的搶救,而不致以發生死亡的悲劇。然而,謝某卻抱有僥倖心理,逃離現場,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給自己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後果。

第三、就是在發生事故時,首先要想到及時救人。人的生命是第一寶貴的。無論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什麼環境下發生事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要千方百計地首先救人,即使自己沒有條件,也應該及時報警或打120,以取得及時的救治,將損失降到最低的程度。


潤友


闖紅燈本身是嚴重的違法違章行為,因女子的違法違章導至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事後又逃逸這是錯上加錯,應依法嚴懲,女子雖庭上認罪,表明因打傘沒看清,又擔心訛錢選擇逃逸而放任事故的發展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使他人失去生命,這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是間接的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試想如果女子不闖紅燈肯定沒有這件事情的發生,再試想如果女子不逃逸,而選擇報警施救,他人也許不會失去生命,本案中女子的行為無論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不能容忍的,故應受到法律的公正判決。


瀟水龍江黃


據浙江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消息, 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五鄉鎮環城南路機動車道南車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的男子鄧某相撞,雙方倒地,兩人均受傷,電動車毀損。行人事發後往西方向逃匿,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摔倒後就不醒人事。

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錶示認罪,同時解釋當天晚上風雨交加,自己打著傘沒能看清路面情況,在事故發生後,因為心慌意亂,又擔心對方訛錢,就逃離了事故現場,沒有查看車主的受傷情況也未報警。

看完報道,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賠償117萬。


實話說,這個判決不輕,如果她不逃逸的話,不會被判刑,但賠償是必須的,這個女人說當天因為下雨,沒有看清楚是紅綠燈,這個有狡辯嫌疑,雨再大,是不是紅燈,哪有看不清楚的?即便你在打傘,是不是紅燈,是非常清楚,而且,越是下雨,越是看不清楚,正常人,過馬路更加得小心,仔細看,不會隨意闖紅燈,所以,這一點說不過去,你出現這種情況,自己錯誤在線,人受傷,你卻因為擔心被訛詐,而逃逸,體現出人性的醜惡。

事件也說明,大家被訛詐害怕了,說明我們平常訛人事件發生,讓人望而生畏,發生此類事情時,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逃逸,而不是救人,發生這樣的情況,也有其必然的社會因素,一些社會醜惡一面長期沒有得到遏制住,在某個事件發生時,必然點燃,而讓這種訛詐的惡,變成殺人,如果她第一時間選擇報警救人,而不是逃避,等到路人十分鐘後,才發現而報警,耽誤了最佳的搶救時間,如此,或許鄧某不會死,所以,是平常這種訛人的惡,沒有得到解決,長期存在,越演越烈,讓人害怕,才讓謝某遇到這樣的事情時,害怕而逃逸,出現瞭如此悲劇。

社會平常不正常的一些惡,加上謝某的僥倖心理,以及心理存在惡,為自己被判處有期徒刑和117萬的巨大賠償買單,教訓深刻,影響深遠,事件值得每一個人反思,也值得社會反思,如何去治理社會經常出現的訛詐事件,讓惡的東西不再像病毒一樣蔓延,讓人聞之膽戰心寒,才能預防這種悲劇再次發生。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關於行人闖紅燈這事兒,在生活中見得實在是太多了,我經常看見很多做出這種行為的人被過往司機罵,大多數機動車遇到這種情形都會減速,一般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更別說因此令別人喪命了,不過說風涼話容易,萬一這倒黴事撞到了自己頭上,估計想哭也哭不出來了。

浙江寧波鄞州的女子謝某就因此“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橫穿馬路的時候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與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男子鄧某相撞,導致電動車嚴重毀損,鄧某倒地昏迷不醒,案發後的第一時間謝某居然沒有選擇報警,反而是獨自逃離了現場,或許是因為耽擱了最佳的救治時間,鄧某在被送往醫院後不久就去世了,醫院的鑑定結果也證實了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鄧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經過交警部門鑑定,事實基本上已經清楚了,謝某闖紅燈在先,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我懷疑有超速的嫌疑),承擔次要責任。2019年3月19日,公訴機關以謝某犯交通肇事罪為由向鄞州法院提出公訴,在法庭上,謝某表示認罪,坦言是因為害怕被訛錢才選擇逃跑,法院最終裁定謝某獲刑三年,賠償受害人各種附帶損失共計117萬元。


這種結果我想應該是謝某始料未及的,不過這個世界上沒有後悔藥可以賣,除了尊重並執行法院裁定的結果,她也別無他法,值得深思的是,生活中類似於謝某和鄧某這樣交規意識淡薄的人多如牛毛,但如何阻止這種行為的蔓延卻是一個難點,因為追溯起來太難了。聽說國家現在有意立法將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在部分地區還試建起了“黑名單”制度,再加上“天眼”系統的全範圍覆蓋,我相信只要能夠執行到位,應該能夠對此類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有些事情,光靠說教沒有用,得有剛性的制度。

(圖片源自網絡,侵刪)


風夜火燭


擔心被對方訛錢而逃離現場,這個並不是逃逸的藉口,也不能成為逃逸的理由,謝某因為交通逃逸而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情形,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鄞州法院最後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3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除了交通肇事逃逸以外,這個判例,應該能讓肆意闖紅燈的行人得到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即便機動車不存在任何過錯,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對於機動車來說確實相對不公,但立法基於機動車存在保險以及保護弱者等原因考慮,在賠償責任上進行傾斜。但是,立法的責任傾斜卻成為很多行人闖紅燈的依據,甚至肆無忌憚的闖紅燈。闖紅燈本就是一件違章行為,希望我們所有的行人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對自己生命負責,也對他們生命尊重,都能夠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此類交通事故的產生。


葉律師


首先,對於這個判罰我感覺非常值得肯定和推廣,因為在我們的意識當中,行人過錯引起的交通事故當中,很少有行人能夠得到嚴判,行人往往會因為其“弱勢”而減輕其承擔責任的程度,甚至即便是行人有過錯,有時都會免予處罰。

在交通事故的責任判罰當中就當如此,要以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來劃定,而不是你有沒有使用交通工具。在該事故當中,我們完全可以確定,如果該女子不擅自闖紅燈,那麼絕對不會導致電動車車主發生碰撞死亡,這個責任百分之百就應該由闖紅燈的女子來承擔。

另外,下雨打傘也不是理由,這就是一個藉口而已,照你那種說法,是不是下雨天行人都可以闖紅燈呢?我認為恰恰相反,越是在下雨的天氣下,不管是駕駛員還是行人,更應當仔細的觀察路況和紅綠燈,確認安全之後再通行,這是一個基本常識。

所以說,三年賠百萬一點不冤,如果你不是逃逸,而是在第一時間撥打120,那麼騎電動車的車主可能就會有搶救過來的可能,就會搶回一條命兒來。而你卻怕人家訛你錢,我看不是你怕人家訛你錢,而是你就是想逃逸,只不過你的手段不高明被查出來而已。


元芳有看法


大實話:做了錯事就要擔責任,沒看清和怕被訛錢不是推卸責任的理由和藉口,反而更應該嚴懲。

不可否認,在生活中,因為對行人和電動車駕駛員的規範目前還不是太嚴格,並且因為監控拍攝也存在技術上的瓶頸,所以在正常的交通中,一些行人和電動車駕駛員仍舊是存在“我行我素”的情況。這種不文明的出行行為確實也給公共交通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

而最近在鄞州的這件事則足以讓我們所有人引起重視,事情大概是這樣,一女子在通過馬路時闖了紅燈,這時候剛好迎面駛來一輛電動車,結果雙方就出了碰撞。但是,沒想到的是,電動車駕駛員受到撞擊比較嚴重,而李女士則在碰撞後起身離開。不幸的是,電動車駕駛員最後因為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李某當庭認罪,稱:“自己當時主要是因為害怕而離開。”

說真的,看完這件事確實挺讓人為電動車駕駛員感到不幸的,但是,李某的這種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肇事逃逸,應該對這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首先,從這件事本身來說,雖然李某是步行,對方騎電瓶車,客觀來說李某算是此次事故中相對弱勢的一方,但是,從事情的結果來看,顯然是電瓶車駕駛員受到的傷害更為嚴重,並且在這件事中還是李某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在先。所以,總的來說,李某是有責任和義務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而李某所說的自己因為打傘沒看到紅燈,和害怕被訛錢額離開現場,都不能作為為自己辯護的理由。

畢竟,打傘這件事本身是不影響觀察交通情況的,而害怕被訛錢就更談不上是什麼合理的藉口了。賠多少錢又不是對方說了算了,自己錯了選擇離開,就是不對。

然後,就整個社會影響來說,也確實應該對行人不規範過馬路的行為進行懲罰了,畢竟,對於在路上的任何人來說,我們所面對的交通規則都是一樣,出了交通事故首先應該判定的就是誰違反交通規則更嚴重一點,而不是看誰開車誰走路。最後,也希望我們所有人都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共創和諧文明的公共交通環境。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個案子起碼說明了行人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僅僅以為機動車駕駛人才會構成此罪。無獨有偶,我們這邊有一個近乎相同的案例,也是行人闖紅燈,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急剎車最終摔傷致死的。行人一樣被判刑。

先來說說法律上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一般首先需要當事人在事故中負全責或者主要責任,然後結果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有肇事逃逸等情節的,需要加重處罰。而如果肇事人給出了足夠的賠償,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的,就不會判實刑而判緩刑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肇事人千方百計要拿到對方諒解書的原因。


本案中,該女子闖紅燈,導致騎電動自行車的人死亡。如果電動自行車主符合當地的規定,那麼該女子是全責。如果電動自行車車主沒辦車牌,或者超速,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該女子就是主要責任。不管是全責還是主要責任,該女子造成一人死亡,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再加上有逃逸情節 ,肯定要判的比較長。而全責或者主要責任,則是雙方在劃分賠償金額上的重要參考。


最後一點確實應該普及一種觀點。之前絕大多數人都以為只有機動車駕駛員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就像認為女人不可能構成強姦罪一樣。其實只要符合犯罪要件,行人走路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律師獨角獸


行人闖紅燈,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要接受罰款處理;如果在闖紅燈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則是民事違法行為,涉及民事賠償時,要承擔部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3條、違法道路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事件的結果已經板上釘釘,雖然只是因為闖紅燈這個小事引起,但是該女子沒有第一時間進行補救措施,可能錯過了電動車主的搶救時間,至於這個細節問題還得靠有關機構取證調查(是否間接的導致電動車主身亡)任何理由或者原因都不能,成為逃離現場的藉口,該有的判罰一定會有,只是確實可惜了這個電動車主,感覺有點無辜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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