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要財物阻攔修路及車輛通行 臨湘一男子敲詐勒索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臨湘男子廖某為勒索錢財故意阻礙村委會修路,還常以沙土掉在其田裡為由,多次對往來車輛進行敲詐。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廖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臨湘市白羊田鎮某村沿河堤修路。村委會欲使用被告人廖某位於河堤旁的田地以拓寬道路,但因廖某要價過高,未能成功。2017年5月左右,道路修至廖某田地旁的河堤時,廖某又阻攔修路,並索要30 000元,否則其便讓路修不成。迫於無奈,村書記廖某衛支付了10 000元給廖某,剩下的20 000元待道路修好後再支付。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以過往的車輛掉落了土塊和沙子到其田地裡為由,阻攔被害人王某的車輛經過,索要了2200元。此後廖某又以相同方式,勒索陳某2000元。2017年7月,廖某再次阻攔修路,村委會索要未支付的20000元。

2017年12月廖某衛報案。2018年1月臨湘市公安局民警將廖某抓獲歸案。廖某多次對他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財物34200元,其中已索取人民幣14200元,另有人民幣20 000元未得逞。廖某歸案後,其家屬已經退賠敲詐所得,並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在敲詐村委會20000元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廖某多次敲詐勒索,可酌情從重處罰。經綜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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