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時訊】推搡、辱罵、威脅...兩男子酒後暴力抗法,構成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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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时讯】推搡、辱骂、威胁...两男子酒后暴力抗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今日时讯】推搡、辱骂、威胁...两男子酒后暴力抗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摘要

一線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的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威脅民警人身安全,也極大地損害了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國家法律尊嚴。

近 日

威海高區法院審結一起妨礙公務案

兩名被告人因酒後暴力抗法獲刑

暴力抗法法難容

妨害公務罪難逃

【今日时讯】推搡、辱骂、威胁...两男子酒后暴力抗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某日深夜,被告人陶某、被告人梁某酒後在高區某歌廳將包房內玻璃和花盆打碎並滋事,高區某派出所接警後派出3名民警赴現場處理。在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二人拒不配合,威脅、辱罵、推搡民警,陶某在梁某教唆下與民警發生肢體衝突,用腳踢輔警鞠某下巴。而後,陶某、梁某被帶至派出所辦案區約束室,二人繼續辱罵、威脅民警。在梁某的教唆下,陶某多次用腳踢踹民警鄒某腿部、輔警江某頭部,並將派出所約束室的隔斷牆損壞。

法院審理

二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兩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教唆作用,二被告人的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均應當對共同犯罪的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人陶某在梁某教唆下,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對二被告人應從嚴懲處。根據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認為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陶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律鏈接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執行公務或履行職務的行為。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犯罪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三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執行公務或履行職務;四是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國家公務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或履行職責而有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行為進行阻礙、阻撓。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公安部出臺《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該規定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官提醒

部分群眾認為輕微的“妨礙”行為沒什麼大不了,僅是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這些“阻礙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在此提醒廣大民眾應提高法律意識,切莫因一時衝動被判刑罰。

供稿:刑事審判團隊 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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