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宣判了三起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快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案、虛構銷售口罩信息實施詐騙案等違法犯罪行為。
- 被告人劉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 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 被告人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1
劉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違反小區封閉管理規定,不配合小區疫情登記工作,未佩戴口罩,強行從小區封閉的南門進入,且劉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傳喚並激烈反抗,將一文職警員左手咬傷。2020年3月20日,大連市旅順口區法院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
吳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1日至9日,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在微信群內發佈虛構的銷售口罩廣告,製作虛假快遞單等方式,騙取金某某人民幣16450元,李某某人民幣730元,合計人民幣17180元。案發後吳某某將違法所得款項返還給2名被害人。2020年3月20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3
趙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趙某醉酒後拒不配合防疫檢測,並對工作人員進行追打。民警到達現場後,趙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民警不斷辱罵並用手機進行錄像,並跑至派出所前主幹道並躺在地上,過程中將兩名文職警員咬傷,將辦案民警手部抓傷。案件發生後,趙某有所悔悟,多次到公安機關向當班民警賠禮道歉。2020年3月20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普法小貼士
疫情防控期間,什麼情況構成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什麼情況構成詐騙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據瞭解,疫情發生以來,大連法院堅持“兩手抓兩不誤”,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時,精準打擊,嚴厲懲治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快立、快審、快判,及時從嚴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大局、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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