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楊長平

本院受理原告曾恩明與被告楊長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24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曾恩明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資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23日16時0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