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離世,寫下兩份遺囑,未贍養的繼子和侄子誰會爭得房產?

王老漢是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鎮某村的五保戶,一生沒有自己親生的孩子。1982年,未婚的王老漢與方女士相識,方女士已經育有一子蔣某。不久,倆人便開始同居,此時蔣某已經成年。2008年10月9日,王老漢與方女士登記結婚。

2008年7月26日,王老漢和方女士將所居住的三間房屋贈給了繼子蔣某,並簽訂了贈與合同,約定由蔣某為其養老送終。

2009年3月22日,王老漢因病去世。去世之前,王老漢又與侄子小王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內容為“小王給伯父王老漢養老送終,王老漢死後三間房屋由侄子小王繼承”。

老漢離世,寫下兩份遺囑,未贍養的繼子和侄子誰會爭得房產?

王老漢總共就這3間房屋,2008年贈給了繼子蔣某,2009年又與侄子小王簽署遺贈撫養協議,王老漢去世之後,這房子到底該歸誰呢?

繼子蔣某認為,王老漢已經於2008年將其所有的三間房屋贈給了自己,黑紙白字的合同,自己應該享有這三間房屋的所有權。

侄子小王認為,王老漢與繼子蔣某的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正是要求蔣某贍養王老漢,併為其料理後事。但實際上,蔣某從未贍養過王老漢,也沒有為其料理後事。而根據自己與王老漢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自己完成了對王老漢養老送終的承諾,三間房子應當歸自己所有。

那麼,同一個房子,既有贈與協議又有遺贈扶養協議,應執行哪份協議呢?

2008年,王老漢與繼子蔣某簽署的贈與協議為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是蔣某為其養老送終。而實際情況是,蔣某一直在外打工,在王老漢生病期間從未進行過照顧,也沒有為其養老送終。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蔣某與王老漢簽署的贈與協議,以蔣某為王老漢養老送終為生效條件,而蔣某未履行該義務,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因此,蔣某無法獲得三間房屋的所有權。

2009年,王老漢再次與侄子小王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要為其養老送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老漢離世,寫下兩份遺囑,未贍養的繼子和侄子誰會爭得房產?

一般來說,遺贈人通常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之後,老人享有被贍養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死後將其遺產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或者親朋好友,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本來就有贍養的義務。協議簽署後,扶養人需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才能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

本案中,侄子小王在簽署協議後,對王老漢盡到了贍養義務,併為其養老送終,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依法應當享有三間房屋的權利。

如果侄子小王也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三間房屋會怎麼處置呢?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侄子小王也沒有贍養過王老漢,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取消他接受三間房屋的權利。

老漢離世,寫下兩份遺囑,未贍養的繼子和侄子誰會爭得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老漢與繼子蔣龍簽訂的贈與合同內容,本合同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所附條件為受贈人對贈與人進行贍養。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合同,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合同是否生效。本案蔣某無充分證據證明他對王老漢或方女士履行了贍養義務,故該贈與合同也並未生效,三間房屋不歸蔣某所有。

而侄子小王對王老漢進行了贍養併為其養老送終,履行了他們之間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小王依法應當享有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繼子與侄子的房屋爭奪大戰到此結束,輸贏的關鍵是贍養,誰贍養老人,為老人養老送終,誰最終享有這三間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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