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區內規範停車的公告

為確保綏陽城區市政設施完好,規範車輛停放行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營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但是依照本法第33條規定施劃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按照《中共綏陽縣委辦公室 綏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中共綏陽縣委辦公室等35部門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綏黨辦發〔2019〕14號)之規定,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在人行道上、停車場進(入)口、廣場等公共場所違法停放車輛的,進行現場取證並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3日內移交縣交警大隊進行處罰。

三、本公告從4月29日起實施。

綏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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